《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摘录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是马克思为《莱茵报》撰写的有关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几篇文章中的第一篇。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于18415月在杜塞尔多夫举行。马克思原打算就这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的下列几个问题写四篇评论文章,即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问题;关于普鲁士国家和天主教之间的宗教纠纷问题;关于林木盗窃法问题以及关于莱茵省限制地产析分的法律草案问题。从现有的材料来看,马克思共写出三篇关于省议会的文章,其中第一篇和第三篇刊登在《莱茵报》上,第二篇即关于科隆纠纷问题的文章因书报检查未能发表,其手稿至今下落不明;而第四篇文章马克思是否写了,写得怎样和手稿处理情况,目前均不得而知。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进一步发挥了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阐述的思想,尖锐地指出,省议会和人民代议制之间毫无共同之处,莱茵省议会违背人民的利益,维护等级特权。

从《普鲁士国家报》的一篇评论引出文章的主题。“普鲁士《国家报》‘以它天真的心灵’提醒我们说,普鲁士的情况并不比英国差,我们有等级会议,只要报刊有能力,它是有权对等级会议的辩论情况进行讨论的。因为《国家报》具有伟大的典型的自我意识,它认为普鲁士报纸缺少的不是权利,而是能力。”

“我们现在从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开始谈起,”“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人稍占优势。这些人除了发表一些空洞的流行言论和老生常谈以外,我们发现他们还有一种病态的激动,一种由他们对新闻出版的现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态度所决定的强烈的偏见;而为新闻出版辩护的人,总的说来对自己所辩护的对象却没有任何现实的关系。他们从来没有感觉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需要。”省议会是由莱菌贵族地主和拥有财产的城市居民,剩佘的仅是六分之一的农民。省议会的权力实则是由贵族地主掌握权力的特权议会机构。这种机构根本就不可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讨论。

“自由主义反对派向我们表明政治会议的水平,正像一般反对派表明一个社会的水平一样。一个时代如果把不信鬼神视为哲学上的胆大妄为之举,把反对女巫审判视为奇谈怪论,这样的时代就是把崇信鬼神和女巫审判视为合法的时代。一个国家如果像古代雅典那样把谄媚者、寄生虫和阿谀逢迎之徒当作违背人民理性的人和人民中的丑类来加以惩处,这样的国家就是独立自主的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像美好时代的所有民族那样只让宫廷弄臣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这样的民族就只能是依附他人、不能自立的民族。一个等级会议中的反对派如果还要说服人们相信意志自由是人的天性,那么,这样的等级会议至少还不是享有意志自由的等级会议。例外只是证实常规。自由主义反对派向我们表明,自由主义的立场已变成什么样子,自由在人的身上体现到怎样的程度。”

“辩论向我们显示出诸侯等级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战、骑士等级的论战、城市等级的论战,所以,在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

一、先从诸侯等级的新闻自由的反对者谈起

反对者认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就否定了新闻出版自由。”“对自由的任何一点限制实际上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当权人物曾一度坚信必须限制自由,而这种信念也就成为后来信念的准绳了。”但马克思举例说,“有人曾经命令人们相信太阳是围绕地球运转的。伽利略被驳倒了吗?”

反对者又说,“无论在言语上或在文字上,无论在我们莱茵省或在整个德国,都看不出真实而高尚的精神发展受到了束缚。”而马克思援引政府的法令,“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正式宣称:直到现在,新闻出版一直受到太大的限制,它还必须设法具有真正民族的内容。”

“从历史上清楚地证明,书报检查制度无疑不负责任地给德国精神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这个制度无论如何也不能起辩论人所认为的高尚艺术的导师的作用。或许当初人们是把‘高尚而真实的新闻出版业’理解为体面地戴着锁链的新闻出版业吧?”

反对者举别国的例子,由于国情不同,新闻自由在德国不可行。以下是反对者的原话,“英国不足为例,因为那里几世纪以来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一些条件,不是别的国家用理论所能创造的,但是这些条件在英国的特殊情况下是有其根据的。”“在荷兰,新闻出版自由未能防止沉重的国债,并且在极大的程度上促使了革命的爆发,结果使二分之一的领土沦丧。”马克思逐一批驳,“据说英国报刊不能用来论证一般的新闻出版自由,因为它是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上的。英国报刊之所以有功绩,只是由于它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与一般报刊不同,因为一般报刊的发展据说应该是没有历史基础的。由此可见,这是历史的功绩,而不是报刊的功绩。似乎报刊就不是历史的组成部分”既然“英国报刊不能成为替一般报刊辩护的理由”,那么“荷兰报刊却是反对一般报刊的理由”马克思指出反对者的自相矛盾,“时而把报刊的一切优点都归功于历史基础,时而把历史基础的一切缺点都归咎于报刊。时而说报刊对历史的完善没有起到自己的作用,时而说历史对报刊的缺点不能承担自己的责任。”

“辩论人把比利时的革命归罪于荷兰的报刊。”马克思认为,“比利时革命是比利时精神的产物。”“辩论人对比利时报刊的斥责并不是针对报刊,他斥责的是比利时。”因此,马克思指出,反对者反对新闻自由的关键问题是“对新闻出版自由所持的历史观点”,“自由报刊的人民性(大家知道,就连艺术家也是不用水彩来画巨大的历史画卷的),以及它所具有的那种使它成为体现它那独特的人民精神的独特报刊的历史个性—这一切对诸侯等级的辩论人说来都是不合心意的。他甚至要求各民族的报刊成为表现他的观点的报刊,成为上流社会的报刊,还要求它们围绕个别人物旋转,而不要围绕精神上的天体—民族旋转。”

在对上述的观点进行反驳告一段落后,马克思指出了论战的本质,“在形形色色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人进行论战时,实际上进行论战的是他们的特殊等级。”马克思对诸侯等级的反对者观点作一总结,“起初诸侯等级的辩论人提出了一些圆滑的论据。他证明新闻出版自由是不合理的,他的根据便是书报检查法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的诸侯信念。他以为,德国精神的高尚而真实的发展是由于上面的限制造成的。最后,他进行了反对各国人民的论战,他怀着高贵的怯懦责骂新闻出版自由,说它是人民自己对自己使用的一种粗野而冒失的语言。”

二、对反对新闻自由的骑士等级反对者的批驳

“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闻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律。”“从骑士等级的辩论人后来的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省议会所抱的这种中世纪的观点是多么根深蒂固,他反对省的权利、维护等级特权是多么无所顾忌。”

马克思引用骑士等级的反对者的话,“辩论人继续说道:‘在我们认为合适的地方,我们就容许它〈公布辩论情况〉,在我们感到它的传播没有好处或甚至有害的地方,我们就限制它。’”马克思指出这些话反映了反对者的真实想法。“我们想干什么,我们就要干什么。我怎么想就怎样下命令,意志代替合理的论据。这完全是统治者的语言,”马克思进而指出,“即与其说省必须通过它的代表来进行斗争,倒不如说它必须同这些代表进行斗争。”“骑士等级的辩论人把个人特权、与人民和政府对立的个人自由妄称为普遍权利,这无疑是十分中肯地表现了本等级的特殊精神,相反,对省的精神他却横加曲解,把省的普遍要求变成个人的欲望。”

马克思将矛头指向等级会议,“在政府中人民也是被代表的。如果等级会议这一新的人民代表机关的特征不是省本身在这里起作用而是别人代替省起作用,不是省代表它自己而是别人越俎代庖,那么这种代表机关就会丧失一切意义。不为委托人所了解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对不了解的事情,就不会去关心。主要用来表现各省独立活动的这一国家职能,甚至被剥夺了形式上的协作即互通声气的权利,——这是一个极其荒谬的矛盾;其荒谬之处在于,我的独立活动应该是我所不知道的别人的活动。”

“如果公布省议会辩论情况听凭省等级会议任意决定,那么这倒不如干脆不公布好些。因为如果在我面前出现的省议会不是实际的省议会,而是故意摆弄的幌子,我们就会以假当真,把幌子当作真实,而幌子一经合法化,那就糟糕了。

马克思对骑士等级的反对者下了一个结论,“我们看到的就是当前的基督徒兼骑士的,现代兼封建的,简言之,即浪漫主义原则的众多代表之一。”

“因为这些先生们不愿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予的自然礼物,而想把自由看作是明星的特别吉祥的组合所带来的超自然的礼物,因为他们认为自由仅仅是某些人物和某些等级的个人特性,所以他们就不可避免地要得出结论说,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是有害的思想,是‘有逻辑次序的体系’的幻想。”

☆反驳新闻检查是由于人类不成熟的观点。反对者把“辩论人站到了原则的高度。为了反对新闻出版自由,就必须维护人类永远不成熟这一论点。如果不自由是人的本质,那么自由就同人的本质相矛盾;这种断语纯粹是同义反复。可恶的怀疑主义者有可能如此之大胆,竟致不信辩论人所说的话。如果人类不成熟成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神秘论据,那么,无论如何,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最明智的办法了。”

“一切发展中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而发展只有在死亡时才结束。”马克思从反对者的理由中引申出这样荒谬的结论,“既然一切都不完善,为什么自由的报刊偏偏应当是完善的呢?为什么不完善的等级会议却要求完善的报刊呢?不完善的东西需要教育。但是,难道教育就不是人类的事情,因而不也是不完善的事情吗?难道教育本身就不需要教育吗?”

马克思反问,“即使人类的一切按其存在来说都是不完善的,难道我们因此就应该混淆一切,对善和恶、真和伪一律表示尊重吗?正确的结论只能是:正如看图画时不应当从只见画面上的斑点不见色彩、只见杂乱交错的线条不见图形的角度去看,同样,世界和人类关系也不能只从最表面的假象的角度去看;必须认识到,这种观点是不适于用来判断事物的价值的。这种对整个宇宙只持肤浅看法,认为一切事物在存在时都是不完善的观点,怎么能作为我判断和鉴别事物的依据呢?这种观点是它在它周围所看到的一切不完善的东西中最不完善的东西。因此,在衡量事物的存在时,我们应当用内在观念的本质的尺度,而不能让片面和庸俗的经验使我们陷入迷误之中,否则任何经验、任何判断都没有意义了:所有母牛都是黑的。

马克思指出新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本质是不同的,“从观念的角度看来,不言而喻,新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据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新闻出版自由本身就是观念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实际的善;而书报检查制度是不自由的体现,是假象的世界观反对本质的世界观的一种论战,它只具有否定的本性。

马克思提出一个论断,“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新闻出版,哪里也就有新闻出版自由。

马克思指出,“的确,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国家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但是,有一个国家机关却享有新闻出版自由,那就是政府。且不说政府的公文享有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难道书报检查官不是每天都在实践(即使不是直接地,也是间接地)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吗?”

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因此,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作人类本性的装饰品而屏弃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

马克思借用反对者的逻辑,“如果辩论人做得彻底,他应当屏弃的不是自由的新闻出版,而是整个新闻出版。根据他的观点看来,只有当新闻出版不是自由的产物,即不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时才是好的。”由此讽刺说,“能够享有新闻出版权的便只有动物或者神了。”“如果一个私人敢以具有神的灵感自夸,那么,在我们社会里只有一个论敌能正式驳斥他,那就是精神病医生。”

☆反驳反对者把报刊分为好的和坏的两类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把报刊分为好坏两类的做法已矛盾百出而无须再作任何反驳。”马克思认为划分报刊“应当根据报刊的本质本身,而不是根据报刊之外的考虑。”“把坏报刊作为反对自由报刊的理由就等于说,自由报刊坏,受检查的报刊好,而这一点正是需要证明的。”

马克思进而对自由的报刊和受检查的报刊进行分析,“卑劣的思想、人身攻击以及无耻行径在受检查的报刊和自由的报刊中都可能发生。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会生产出这种或那种产品,因而这一点并不能构成它们的类的区别。泥沼上也会长出鲜花。这里所谈的是本质,是区别受检查的报刊和自由的报刊的那种内在特性。

那种坏的自由报刊是不符合它的本质的特点的。而受检查的报刊的伪善、怯懦、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只不过表现了它的本质的内在条件。

受检查的报刊即使生产出好的产品,也仍然是坏的,因为这些产品之所以好,只是由于它们在受检查的报刊内部表现了自由报刊,只是由于按它们的特点来讲它们并不是受检查的报刊的产物。自由的报刊即使生产出坏的产品,也仍然是好的,因为这些产品正是违反自由报刊本性的现象。阉人歌手即使有一副好的歌喉,但仍然是一个畸形人。自然界即使也会产生畸形儿,但仍然是好的。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受检查的报刊的特性,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怯懦的丑恶本质,这种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

马克思从分析新闻检查制度的本质入手,“新闻出版自由同新闻出版的本质相符合,而书报检查制度则同新闻出版的本质相矛盾,难道这还需要加以证明吗?精神生活的外部限制不属于这种生活的内在特性,外部限制否定这种生活,而不是肯定它,难道这还不明白吗?

要真正为书报检查制度辩护,辩论人就应当证明书报检查制度是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而他不来证明这一点,却去证明自由不是人的本质。他为了保存一个良种而抛弃了整个类,因为难道自由不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因而也就是新闻出版的类本质吗?为了消除产生恶的可能性,他消除了产生善的可能性而实现了恶,因为对人说来,只有是自由的实现的东西,才是好的。”

然后,反戈一击,“因此,在没有人向我们证明书报检查制度是由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本身中产生的以前,我们就一直要把受检查的报刊看作坏报刊。

就算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的本性是不可分的(虽然没有一种动物,尤其是有思想的人,是戴着镣铐出世的),那么,由此应当得出什么结论呢?结论只能是:官方享有的那种新闻出版自由,即书报检查本身,也需要受检查。除了人民的报刊,还有谁能检查政府的出版物呢?”

马克思用了一大段排比句强烈抨击书报检查制度的不合理性,“书报检查制度没有消灭斗争,它使斗争片面化,把公开的斗争变为秘密的斗争,把原则的斗争变为无力量的原则与无原则的力量之间的斗争,以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本身为基础的真正的书报检查是批评。它是新闻出版自由本身所产生的一种审判。书报检查制度是为政府所垄断的批评。但是,当批评不是公开的而是秘密的,不是理论上的而是实践上的时候,当它不是超越党派而是本身变成一个党派的时候,当它不是带着理智的利刃而是带着任性的钝剪出现的时候,当它只想进行批评而不想受到批评的时候,当它由于自己的实现而否定了自己的时候,最后,当它如此缺乏批判能力,以致错误地把个人当作普遍智慧的化身,把权力的要求当作理性的要求,把墨渍当作太阳上的黑子,把书报检查官涂改时画的叉叉杠杠当作数学作图,而把耍弄拳脚当作强有力的论据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批评不是已失掉它的合乎理性的性质了吗?

☆反驳书报检查制度预防恶、新闻出版法惩罚来恶的观点。反对者又提出,“书报检查制度要预防恶,而新闻出版法则要通过惩罚来防止恶的再现。……书报检查制度会压制某些好事,而新闻出版法又不能防止很多坏事,不过真理是不可能长久受压制的。为它设置的障碍越多,它追求自己的目的时就越勇敢,达到这个目的时就越显得纯净。”

针对这一谬论,马克思说,“那最好是把真理比作燧石,它受到的敲打越厉害,迸发出的火花就越灿烂。奴隶贩子的美妙论据是,鞭打可以唤起黑奴的人性;立法者的高明准则是,为了使真理更加英勇地追求自己的目的,必须颁布压制真理的法律。大概只有当真理成为自然形成的东西而且清楚地显现出来的时候,辩论人才会对它怀有敬意吧。你们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设下的障碍越多,你们获得的真理就越扎实!总之,到处设置障碍!”

马克思指出了书报检查制度与新闻出版法存在着“本质的、内在的、特性的差别”。“辩论人把书报检查法叫作预防措施,这是对的;这种措施是警察当局对付自由的一种防范措施;但是,他把新闻出版法叫作压制措施,那就不对了。这是自由把自己当作一种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例外情况的一种常规。书报检查措施并不是法律。新闻出版法并不是一种措施。

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作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来说,难道处于警察监视之下不是一种有损名誉的惩罚吗?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这种例外情况违反它本身的常规,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新闻出版自由是在反对对自身的侵犯即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中作为新闻出版法得到实现的。新闻出版法宣称,自由是罪犯的本性。

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对自身的侵害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而这种惩罚对他来说就是对他的自由的承认。因此,新闻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因为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推动着天体的永恒运动;而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想在空中飞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须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农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

现实的预防性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法律只是在受到践踏时才成为实际有效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此,法律是不能预防人的行为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自然规律作为国家法律才强迫人成为自由的人;同样,只是在我的生命已不再是符合生理规律的生命,即患病的时候,这些规律才作为异己的东西同我相对立。可见,预防性法律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矛盾

因此,预防性法律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尺度、任何合乎理性的准则,因为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在这里就是自由)中取得。预防性法律没有范围,因为为了预防自由,它应当同它的对象一样大,即不受限制。因此,预防性法律就是一种不受限制的限制的矛盾,这一法律所遇到的界限并不是由必然性产生,而是由任性的偶然性产生,书报检查制度每日都明显地证实着这一点。

人体生来就是要死亡的。因此,疾病就不可避免。但是,人们为什么不是在健康的时候,而只是在生病的时候才去找医生呢?因为不仅疾病是一种恶,而且医生本人也是一种恶。医疗会把生命变成一种恶,而人体则变成医生们的操作对象。如果生命仅仅是预防死亡的措施,那么死去不是比活着更好吗?难道自由运动不也是生命所固有的吗?疾病不是生命的自由受到限制又是什么呢?一个天天上门的医生本身就是一种病,害了这种病想死死不了,只得活下去。尽管生命会死亡,但是死亡却不应当生存。难道精神不比肉体享有更多的权利吗?不错,常常有人把这种权利解释成这样:肉体上的活动对于进行自由活动的精神来说甚至是有害的,因此,肉体上的活动应当取消。书报检查制度的出发点是:把疾病看作是正常状态,把正常状态即自由看作是疾病。书报检查制度老是要新闻出版界相信自己有病,即使新闻出版界提出自己身体健康的确凿证明,也必须接受治疗。但是,书报检查制度甚至还不是一个按照病情使用不同内服药物的高明医生。它只是一个乡下的外科郎中,治疗一切病症都用那唯一的万能工具——剪子。它甚至还不是一个想使我康复的外科郎中,它是一个施行外科手术的唯美主义者;我身上的东西只要它不喜欢的,它就认为是多余的,它认为不顺眼的地方,就都除去。它是一个江湖医生,为了不看见疹子,就使疹子憋在体内,至于疹子是否将伤害体内纤弱的器官,他是毫不在意的。

你们认为捕鸟不对。难道鸟笼不是预防猛禽、枪弹和风暴的措施吗?使夜莺失明,你们认为野蛮,但是,难道书报检查官用锋利的笔头挖去报刊的眼睛,你们却不认为是野蛮行为吗?强制给自由人削发,你们认为是专横,而书报检查制度每天都在有思想的人的肉体上开刀,只有没有心肝、毫无反应、卑躬屈膝的行尸走肉,它才认为是健康的人而准许通过!

我们已经指出,新闻出版法是一种法,而书报检查法则是一种非法,但是,书报检查制度自己承认它不是目的本身,它本身不是什么好的东西,因此,它所根据的原则就是:‘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但是,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而且,难道报刊就不会也接受这个原则并且大声宣称‘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吗?

因此,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为它所希望的它达不到,而它达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

书报检查法想预防自由这种不合心意的东西,结果适得其反。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里,任何一篇被禁止的,即未经检查而刊印的著作都是一个事件。它被看作殉道者,而殉道者不可能没有灵光和信徒。它被看作一种例外。自由永远不会不被人所珍视,而普遍的不自由的例外就更加可贵了。一切秘密都具有诱惑力。在社会舆论对自身来说是一种秘密的地方,形式上冲破秘密境界的每一篇作品对于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诱惑力。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

如果书报检查制度是正直的,它就要预防任性;可是它却把任性提升为法律。它不可能预防任何一种比自身还严重的危险。威胁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危险就是该生物丧失自我。因此,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姑且不谈道德上的后果,请想一想,不容忍自由报刊上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利用它的长处。不要玫瑰的刺,就采不了玫瑰花!有了自由的报刊,你们会丧失什么呢!

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毫无顾虑的忏悔,大家知道,坦白的力量是可以使人得救的。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从现实世界中涌出,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现实世界。

我们的叙述已经表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差别就是任性和自由的差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差别。适用于本质的东西也适用于现象。适用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两者的合理性的东西,也适用于它们的运用。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各不相同,法官和书报检查官对待新闻出版的态度也不一样。”

☆马克思指出反对者的用意,“为了证明书报检查制度是合理的,他转弯抹角地玩弄极其巧妙的手法,证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运用都不合理;既然他认为世间的一切都不完善,那么,对他来说唯一的问题就是:任性应当在人民方面呢,还是在政府方面?”其目的就是要抛开法律,“要知道人类的一切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既然法官是人,那么你们要法官干什么呢?既然法律只有人才能执行,而人所执行的一切又是不完善的,那么,你们要法律干什么呢?把你自己交给上司的善良意志去摆布吧!莱茵省的司法跟土耳其的司法一样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

☆从法官和书报检查官的角度分析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制度的不同,“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书报检查官则有义务根据官方就个别事件向他所作的解释来理解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不独立的书报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法官最多可能表现出个人理性的不可靠,而书报检查官所表现出的则是个人品性的不可靠。在法官面前受审的是新闻出版界的一定的违法行为,而在书报检查官面前受审的却是新闻出版的精神。法官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审理我的行动;书报检查官不仅惩罚罪行,而且他自己也在犯罪。如果我被提交法庭受审,我的过失一定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而在法律受到违反的地方就至少应当存在着法律。在不存在新闻出版法的地方,也就没有新闻出版法可能被违反。书报检查制度不是控告我违反了现行法律。它宣布我的意见有罪,因为这个意见不是书报检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见。我的公开行动愿意听从世界、国家及其法律的评判,但是它却被提交给隐蔽的纯否定的势力审判,这种势力不能被确立为法律,它怕见阳光,而且不受任何普遍原则的约束。”

马克思由此下结论,“书报检查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要惩罚的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意见;因为它无非是一个以条文形式出现的书报检查官而已;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敢把它利用书报检查官这一工具实际上所能干出的事情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表述出来。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执行不是交给法庭,而是交给警察机关。

☆反驳新闻自由的危害性的观点,马克思反驳说,“起败坏道德作用的是受检查的报刊。最大的恶行——伪善——是同它分不开的;从它这一根本恶行派生出它的其他一切没有丝毫德行可言的缺陷,派生出它的丑陋的(就是从美学观点看来也是这样)恶行——消极性。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因此,人民也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信,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说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

上帝只是在第六天才谈论他自己的创造物:‘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而受检查的报刊却每天都在夸耀政府意志的创造物;但是,由于这一天必然要同另一天发生矛盾,所以报刊就常常撒谎,而且还必须掩饰自己意识到自己在撒谎,必须抛开一切羞耻。

由于人民不得不把具有自由思想的作品看作违法的,因而他们就习惯于把违法的东西当作自由的东西,把自由当作非法,而把合法的东西当作不自由的东西。书报检查制度就这样扼杀着国家精神。

马克思逐一批驳反对者的种种谬论,“辩论人认为,‘不承认教会和国家有任何权威的傲慢态度’是坏思想。难道我们就不应当把不承认理性和法律的权威的看法当作坏思想吗?‘只有忌妒心才宣扬要消灭被平民称为贵族的一切’,而我们却说,忌妒心想消灭的是人类本性的永恒的贵族,即平民也不能对它有半点怀疑的贵族—自由。”

“阴险的幸灾乐祸从各族人民的伟大生活中抓住流言蜚语和个人传闻,它不承认历史的理性,而只是向公众传播历史的丑闻;这种幸灾乐祸根本不能判断事物的本质,所以死抓住现象的个别方面,抓住个人传闻而强求保守秘密,以便把社会生活的任何污点都掩蔽起来。‘这是由下流图景勾引起来的心灵和幻想的污浊。’不错,这种心灵和幻想的污浊是由关于恶的全能和善的无能的下流图景勾引起来的;不错,这是以罪过为骄傲的幻想;这是以神秘的图景来掩盖自己的世俗的傲慢态度的卑鄙心灵。”

这些人怀疑整个人类,却把个别人物尊为圣者。他们描绘出人类本性的可怕形象,同时却要求我们拜倒在个别特权人物的神圣形象面前。我们知道个人是弱小的,但是同时我们也知道整体是强大的。

(三)对市民反对派意见的反驳

市民反对派害怕新闻出版自由造成“变动的局势”,把新闻出版自由看作是“为了满足个别人物沽名钓誉的欲望,为了党派的统治。”马克思讽刺说,“人们把洞察世界,能透过观念和事实的重重云雾识破忌妒成性、勾心斗角、抓住几股线头就想操纵整个世界的卑鄙小人的眼力看作有远见卓识的标志。但是同时大家也知道,贪杯过度是要跌破自己的脑袋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聪明人对人和世界的了解首先就是糊里糊涂地跌破自己的脑袋。

此外,动摇不定和优柔寡断也是辩论人所属等级的特点。”

(四)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认识的局限性,马克思也有话说

新闻出版法的提案人“希望新闻出版自由这种一定行业的自由不要像到现在为止那样被排斥在一般的行业自由之外”

马克思则指出,“如果把新闻出版仅仅看成一种行业,那么,它作为头脑的行业,应当比手脚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正是由于头脑的解放,手脚的解放对人才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大家知道,手脚只是由于它们所服务的对象——头脑——才成为人的手脚。

“行业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审判自由,这一切都是同一个类即没有特定名称的一般自由的不同种。但是,由于相同而忘了差异,以至把一定的种用作衡量其他一切种的尺度、标准、领域,那岂不是完全错了?”

“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因为在这种自由中,行业的本性是按其生命的内在原则不受阻挠地形成起来的。如果法院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规而不遵循其他领域(如宗教)的规律的话,审判自由就是审判自由。自由的每一特定领域就是特定领域的自由,同样,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特定自然的生活方式。要狮子遵循水螅的生命规律,这难道不是反常的要求吧?如果我这样去推论,即既然手和脚以其独特的方式发挥职能,那么眼睛和耳朵这两种使人摆脱他的个体性的羁绊而成为宇宙的镜子和回声的器官,就应当有更大的活动权利,因而也就应当具有强化的手和脚的职能;如果我这样去推论,我对人体各种器官的联系和统一的理解将是多么错误呵!”

“在宇宙系统中,每一个单独的行星一面自转,同时又围绕太阳运转,同样,在自由的系统中,它的每个领域也是一面自转,同时又围绕自由这一太阳中心运转。宣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行业自由,这无非是在未保护之前先行扼杀的一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当我要求一种性格要按另一种性格的方式成为自由性格时,难道我不是抹杀了性格自由吗?新闻出版向行业说道:你的自由并不就是我的自由。你愿服从你的领域的规律,同样,我也愿意服从我的领域的规律。按你的方式成为自由人,对我说来就等于不自由;因为如果木匠要求他的行业自由,而人们把哲学家的自由作为等价物给了他,他是很难感到满意的。”

“难道被贬低到行业水平的新闻出版能忠于自己的特征,按照自己的高贵天性去活动吗?难道这样的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吗?作者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

诗一旦变成诗人的手段,诗人就不成其为诗人了。

“作者绝不把自己的作品看作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无论对作者本人还是对其他人来说,作品都绝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作者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他自己的生存。宗教的传教士也是一样,只是方式不同,他也遵循一个原则:‘多服从上帝,少服从人们。’这些人们中也包括具有人的要求和愿望的他自己。相反,如果我向一个裁缝定做的是巴黎式燕尾服,而他却给我送来一件罗马式的长袍,因为他认为这种长袍更符合美的永恒规律,那该怎么办呵!

新闻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把新闻出版贬低为单纯物质手段的作者应当遭受外部不自由——书报检查——对他这种内部不自由的惩罚;其实他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是对他的惩罚了。

马克思把出版商和书商的行业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作了区分,指出辩护人把二者混为一谈,“他还要求新闻出版自由不受本身的规律支配,而受行业自由的规律支配。”

☆反对者谈到了“够资格的和不够资格的作者。”马克思对此作了分析,“首先,应该由谁来决定够不够资格的问题呢?”

“如果把资格同特殊的客观条件联系在一起,那么,每一个公民在同一个时候都会既是够资格的作者又是不够资格的作者——在同他的职业有关的方面是够资格的,而在其他各方面则不够资格。

且不说这样一来新闻出版不会成为把人民联结起来的普遍纽带,而会成为分离人民的真正手段,等级的差别就会在精神上得到固定,而出版物的历史就会降低到某几种特殊精神动物的自然历史的水平;且不说那时由于这种划分还会发生各种难以裁断又不可避免的争论和冲突;且不说平庸和狭隘将被当作新闻出版界的准则,因为特殊的东西只有在与整体相联系而不是相脱离的情况下,才能从精神上自由地加以考察。”

这样一来,“你们从你们那一伙人中招募一帮官方作者,那是肯定实现不了新闻出版自由的。那样一来,够资格的作者都成了官方的作者,书报检查制度同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斗争就变成了够资格的作者同不够资格的作者之间的斗争。”

把新闻出版自由混同于行业自由,是“把寡头政治也引进精神领域。”“而上述那种新闻出版自由竟然妄图预测世界历史,压制人民的呼声,而人民历来就是什么样的作者‘够资格’和什么样的作者‘不够资格’的唯一判断者。梭伦只是在人的生命终结以后即人死以后才敢于对他作出判断,而这种观点却敢于在一个作者诞生以前就对他作出判断了。”

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

“究竟为了谁应该把作者分为‘够资格的’和‘不够资格的’两类呢?显然不是为了真正够资格的人,因为他们无须这样也可以引人注意。可见,是为了那些想用外来的特权来保护自己并使自己受人敬畏的‘不够资格的’人。”

而这种区分是“造成本国政治发展缓慢以及在莱辛以前著作界贫弱的主要原因之一”,“17世纪和18世纪的职业的、行会的、有特权的学者、博士等等以及大学的平庸作者们,他们头戴呆板的假发,学究气十足,抱着烦琐的咬文嚼字的学位论文站在人民同精神、生活同科学、自由同人的中间。我国的著作业是由那些不够资格的作者创立的。”

☆其次,辩护者“想要把匿名的和用笔名的作者排除在新闻出版自由之外并使他们服从书报检查制度”

“提案人企图限制人,即新闻出版的主体,而其他等级则想限制新闻出版的客观材料即它活动和存在的范围。于是就产生了一场无聊的讨价还价:新闻出版自由应该有多少自由?”

马克思指出市民等级的辩护者与反对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从一贯的正常的典型表现来看,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同他们的论敌没有内容上的区别,只有方向上的不同。一部分人由于特殊等级的狭隘性而反对新闻出版,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同样的狭隘性为新闻出版辩护。一部分人希望特权只归政府,另一部分人则希望把特权分给若干个人。一部分人要实行全部书报检查,另一部分人则只要一半,一部分人想要八分之三的新闻出版自由,另一部分人一点也不要。”

马克思指出,“报告人和农民等级的几个议员的发言同省议会的普遍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引用报告人和农民等级的议员的讲话。“‘在人民以及个别人的生活中出现这样一个时机:过分长期监护的桎梏使人难以容忍,人们渴求独立,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对自己的行动负责。’”“‘从此,书报检查制度过时了;在它还继续存在的地方,它被看作一种禁止人们写文章论述被公开谈论的事物的令人痛恨的强制手段。’”“‘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如果说对某个国家的人民特别适宜于享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话,无疑这就是稳重而善良的德国人民,他们需要的与其说是书报检查制度的精神紧束衣,不如说是促使他们从麻木状态中奋起的刺激,这种不能无拘无束地向别人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情况很像北美的刑事犯监禁制度,这种极端严酷的制度常常使囚犯发狂。如果一个人没有指责的权利,他的赞扬也是没有价值的。这种缺乏表现力的情况就像一幅缺乏阴影的中国画。但愿我们别与这种死气沉沉的民族为伍!’”

马克思举出事例,刊印省议会辩论情况,要经书报检查机关批准,但在这里,由议长代行书报检查官的职责。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而此后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不自由成为常规,而自由成为偶然和任性的例外。因此,如果在涉及自由的特殊存在时,认为这是特殊问题,那是再错误不过的了。这是特殊领域内的一般问题。自由终归是自由,无论它表现在油墨上、土地上、信仰上或是政治会议上。如果一定要自由的忠实朋友用表决方式回答‘自由是否应该存在?’这一问题,他本来应当感到这损伤了他的自尊心。但是,就是这位自由的朋友在表现自由的独特的素材面前却将要手足无措起来;他只知有种不知有类,为了新闻出版忘记了自由。他以为他所判断的对象是一种同他毫无关系的本质,而他同时又对自己的本质判了罪。这样一来,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宣判新闻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

文章结尾,马克思引用希罗多德《历史》中斯巴达人斯珀蒂亚斯和布利斯回答波斯总督希达尔奈斯的话,“你知道做奴隶的滋味;但是自由的滋味你却从来也没有尝过。你不知道它是否甘美。因为只要你尝过它的滋味,你就会劝我们不仅用矛头而且要用斧子去为它战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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