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摘抄

这是马克思的第1篇政论,约2万字,写于1842年1月初至1月底或2月初,发表于1843年《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第1卷,署名“莱茵省一居民”。

1819年,普鲁士政府颁发由威廉三世签署的实行书报检查的法令。1830年七月革命后又增加了一些新的书报检查措施。在实行书报检查法令的l0年中,人们逐渐意识到政府的书报检查法令限制了思想和出版自由,于是从1840年开始,社会上要求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呼声日益强烈。为了适应这种政治形势的变化,普鲁士政府于1841年l2月24日根据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的敕令又颁布了一道新的《书报检查令》,即马克思文章所评论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这项新法令表面上是放宽新闻出版自由,规定不得对作家的写作活动加以限制,但是实际上却强化了书报检查制度,更加强了对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限制。然而,许多人对新书报检查令的实质还看不清楚,以为这是出版自由的新时代的到来。新的书报检查令只是表面上不限制作家的写作活动,实际上它不仅保存而且还加强了反动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于新书报检查令出台1个月后撰写了这篇评论文章,在反驳和评论中论证了思想、出版自由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分析了书报检查立法的性质和应有的正确态度,揭露了普鲁士政府新书报检查令的虚伪与荒谬。

马克思从根本制度上对书报检查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检查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都表现为非法:(一)检查制度侵犯了人的精神自由。精神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个人的表现风格更是色彩缤纷。但是检查制度却指定用一种形式、一种风格来表现精神,这实际上是禁止任何探讨本身。(二)检查制度以某种倾向为衡量标准,而以思想方式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作为法律的标准,即是一种对非法行为的认可。(三)检查制度让作为普通人的几个检查官凌驾于作家之上,并且把公众的意志看作是对最简单事物也无能为力的东西,因而使发表意见的权利变成了一种专横的权利。(四)在法律程序上,检查官集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于一体,这种集中与法律是相矛盾的,也是与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马克思的结论是:“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可是它却比人还要威风。”

一、对法律规定的分析

从1941年12月颁布的《书报检查令》序言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有了法律,但是新闻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未经许可的限制”,这究竟归咎于法律还是书报检查官呢?在分析之后马克思指出“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律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马克思引用《书报检查令》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2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对真理的探讨必须是“严肃和谦逊的。”

马克思对真理进行谦逊的探讨这一规定进行质疑,“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真理是检验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那么是对谬误吗?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风格如其人。”可是实际情形怎样呢!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情!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必特的脑袋。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谦逊。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也许,这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像文雅的语言那样,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土语来说话。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接着对严肃的探讨这一要求进行反驳。引用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种虚伪姿态”,但“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的严肃态度,那么这整个规定就会失去意义。”

马克思指出,“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

马克思认为,上述法律“是以对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观点为出发点的。”马克思对真理的探讨方式进行分析,“作者的一切活动对象都被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观念。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述情况不谈,难道对象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哪怕是最微小的影响吗?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当对象令人讨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马克思根据书报检查令引导出这样一个结论,“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即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

“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严肃和谦逊(当然俗人对牧师应该采取这种态度)的伴随下出现。”而结果是“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另一种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别人已向它让了步,而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

二、书报检查令自相矛盾

马克思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指出,“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时势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而产生的。”

这种检查令“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允许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查应当超出这种界限。”

关于宗教信仰,书报检查令规定,“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针对这些规定,马克思指出,“这种把宗教的一般原则同它的实际内容和规定性分割开来的做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则相抵触的。因为每种宗教都认为,它同其他各种特殊的、虚构的宗教的区别,正在于它的特殊本质,正是由于它有这种规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

“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个别宗教党派和教派都不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对于宗教,既不能用敌对的方式去攻击,也不能用轻佻的方式去攻击,既不能一般地去攻击,也不能特殊地去攻击,这就是说,根本不许攻击。”

《书报检查令》曾宣布书报检查的目的也是“反对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但是,“你们这些甚至把国家的个别细小方面都建立在信仰和基督教上的人,你们这些希望建立基督教国家的人,怎么还能够提出要书报检查避免这种概念混乱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乱呢?马克思分析后指出,“你们既然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那么,企图按照世俗的方式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以什么姿态出现,这是不折不扣的、甚至是反宗教的狂妄要求。谁由于宗教的冲动而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让宗教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或者,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无限权力和英明统治的崇拜吧?”

新书报检查令增加了不容许攻击基督教的规定,却把不许“损害道德”这个任务丢掉了,代之以“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的规定。这样,新书报检查令不仅背离了传统的理性主义,而且把理性主义道德即“作为世界的原则的道德”变成了对基督教信仰的崇拜。“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理性主义发生冲突。旧的法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处当作法令第2条的引文加以引用。”“如果说检查令的解释在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补充,那么在道德方面这个解释却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损害变成了对‘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

三、检查令是控制思想的法律

马克思进而指出检查令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检查令要求,“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意的。……,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

“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另一些人无权干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后者缺乏什么客观品质(像小孩子不会缔结条约那样),不,不是这样,而是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遭到了怀疑。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可是,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理性和国家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当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那么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气愤的手段——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流派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由此,当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流派的。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用双重的尺度来衡量事物。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却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这就是说,颁布《书报检查令》的政府本身就是反国家的,而这种政府还以反国家的思想制定法律。“现在事情颠倒过来了:现在,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而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即国家法;就形式而论,反国家的因素现在表现为一种普遍光芒照不到的、远离公开自由的发表场所而被赶进政府批评家的办公厅里去的特殊东西。”

具体地说,“新的书报检查令也陷入了这种自身固有的对立之中。它在指摘新闻出版界时痛斥为反国家行为的一切事情,它自己全都照干不误,并且以此作为书报检查官应尽的职责,这样,它就陷入了矛盾。

譬如,检查令禁止作者怀疑个别人或整个阶级的思想,但是同时它又允许书报检查官把全体公民分成可疑的和不可疑的两种,分成善意的和恶意的两种。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但事情并不限于这种本末倒置。在报刊内部,反国家的因素在内容方面表现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在形式方面则是某种普遍的东西,即要交给公众评判的东西。”

“又如,检查令想要保护宗教,同时又破坏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则——主观思想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检查令宣布,心灵的法官是书报检查官,而不是上帝。又如,检查令禁止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作出败坏其名誉的判断,可是它又使你们每天都忍受检查官作出的侮辱性的、败坏你们名誉的判断。又如,检查令想要消灭居心叵测或不明真相的人散布的流言蜚语,可是,由于它把判断从客观内容的范围硬搬到主观意见或任性的范围中去,它就迫使书报检查官相信并转而散布这种流言蜚语,相信并转而从事不明真相和居心叵测的人所进行的那种侦探活动。又如,国家的意图不应当受到怀疑,但检查令却正好从怀疑国家出发。又如,好的外表不应当用来掩饰任何坏的思想,但检查令本身就是建立在骗人的假象之上的。又如,检查令指望增强民族感情,但它本身却是建立在玷辱民族的观点之上的。有人要求我们的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我们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又必须尊重那些把我们置于法律之外而以任性取代法的制度。我们必须绝对承认人格原则,尽管书报检查制度有缺陷,我们还要信任书报检查官;你们却肆意践踏人格原则,你们竟不根据行为来判断人,而根据对人的行为动机的看法来判断人。你们要求谦逊,但你们的出发点却是极大的不谦逊,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见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并把他们同德尔斐城的阿波罗相提并论。你们一方面要我们把尊重不谦逊作为义务,但另一方面又禁止我们不谦逊。把类的完美硬归之于特殊的个体,这才是真正的不谦逊。书报检查官是特殊的个体,而新闻出版界却构成了类。你们命令我们信任,同时又使不信任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把自己的国家制度估计得如此之高,竟认为这些制度能使软弱无能的、平凡的人在你们看来,官员们在处理问题时完全没有个人纠葛,没有怨恨,不会感情用事,不会心胸狭窄,也没有人类的弱点。而没有个人纠葛的东西,思想,你们却加以怀疑,认为其中充满了个人的阴谋和主观的卑鄙意图。检查令要求对官员阶层无限信任,而它的出发点却是对非官员阶层的无限不信任。可是,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呢?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认为这一官员阶层才是值得怀疑的呢?品格也是一样。同秘密行事的批评家的品格相比,公开说话的批评家的品格从一开始就应该受到不抱偏见的人们的更大尊敬。”

马克思得出结论,“追究倾向的书报检查和书报检查的倾向,这就是新的自由的检查令送来的礼物。”

马克思援引法律后指出,“增强人们的民族感情并引起人们对祖国利益的关注,这是前面援引的重要条文所表达的期望,现在却悄悄地变成了一种隐藏着对我们那些可怜而虚弱的报纸施加新压迫的命令。”

四、对书报检查官角色的分析

检查令赋予书报检查官的权力,“授权书报检查官毫不踌躇地删去不合他的口味的东西。”

检查令对报刊编辑的限制,“对新编辑即以后所有的编辑的批准,务必‘谨慎行事’,当然,这种批准是听凭国家当局即书报检查机关来决定的;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至少在取得一定保证的情况下却把编辑的遴选交由出版者按自己的意愿处理”

如何对保证书报的出版不违背政府的意志,“报刊(整个新闻业都属于这一范围)的编辑应当由完全正派可靠的人担任。……。至于书报检查官究竟能不能具有对各种各样学术才能作出判断的学术才能,检查令对这一点没有提出丝毫怀疑。”

通过对书报检查官的讽刺,揭示检查制度的荒谬。“既然在普鲁士有这么一批政府所熟悉的万能天才(每个城市里至少有一个书报检查官),那么,这批博学多才的人物为什么不以作者的身分出现呢?要是这些因人数众多、更因博学多才而显得声势浩大的官员们一旦崛起,用自己的声势去压倒那些仅仅用某一种体裁写作、而且连用这种体裁写作的才能也未经官方验证的可怜作者们,那么,这就会比用书报检查更快地消灭报刊中的一切混乱现象。这些老谋深算的、像罗马的鹅一样只要嘎嘎叫几声就可以挽救卡皮托利诺山的人们,为什么一声也不响呢?这些人实在太克制了。他们在学术界无声无臭,但是政府了解他们。”

“可是,假如这些人真正是一些哪一个国家也找不出来的人才(因为任何国家都没有见过完全由万能的天才和博学的才子组成的整个阶级),那么,挑选这些人才的人所具有的天才又该比他们高出多少啊!为了证明在学术界无声无臭的官员们的确有万能的学术才能,这些挑选者又该具有多么神秘的法术啊!我们在这种博学多才的官僚的阶梯上登得越高,接触到的人物也就越令人惊奇。一个拥有一批完善的报刊作为支柱的国家,是不是值得把这些人才变成一批有缺点的报刊的看守人呢?使一种完善的东西沦为对付不完善的东西的工具,这样做是不是适当呢?”

“只要你们像庞培那样跺一下脚,从政府的每一幢大厦中就会跳出一个全副武装的帕拉斯·雅典娜来。孱弱无力的报刊在官方报刊面前就会化为乌有。只要光明出现,黑暗就会消失。”

“除了学术才能这种保证之外,它还提出了地位和品格方面的保证。”

接着又得出这样一种结果,“既然学术才能和品格都是极其不确定的东西,相反,地位却是一种极其确定的东西;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得出结论说,根据必然的逻辑规律,不确定的东西要依赖确定的东西,并从它那里得到支持和内容呢?”所以,“地位是决定性的标准,所以总的说来,它也就是绝对地起决定作用的东西。”

《检查令》对书报检查官的任职条件的规定,一、“向作者要求的是学术才能,而向书报检查官要求的则是不附加任何规定的能力。”二、书报检查官一职应由“完全无愧于该职务所要求的那种光荣的信任”的人去担任。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累赘而虚伪的规定”。三、关于书报检查官得体的处事方式的规定,使得“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人身关系成了关键,能称之为保证的只有书报检查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那么书报检查官能违反什么呢?能违反得体的处事方式。而处事不得体并不是犯罪。作者的什么东西遭到了威胁呢?他们的生存。哪一个国家曾经让个别官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来决定整个阶级的生存呢?”

“如果书报检查官的专横(承认独断意见的权利就是承认专横的权利)是被巧妙地伪装成客观规定的逻辑结论,那么检查令则完全有意识地表现了无条件享有信任的总督府的专横,而这种对总督的信任就是报刊的最后保证。由此可见,书报检查的一般本质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抱有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观念之上的。公众的智慧和良好愿望被认为甚至连最简单的事情也办不成,而官员们则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

那么谁监督书报检查官呢?“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机关去评判,例如,把它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委员会去评判。”“要使事物保持原状,同时又企图用更换人员的办法使它具有另一种本质,这真是荒谬绝伦的做法。如果一个实行高压的国家想成为忠诚的国家,那它就会自己取消自己;那样一来,每一级都要求实行同样的压制和同样的反压制。最高书报检查机关也必定会受到检查。为了不致陷入这种恶性循环,人们就决定采取不忠诚的态度,于是,在第三级或第九十九级就会发生不法行为。由于官僚国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它力图要把不法行为的范围至少抬到人们看不见的高度,这样就以为不法行为已经消失了。”

文章的结论:“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不过无论如何,新的检查令终究会使普鲁士的作者要么获得更多的现实的自由,要么获得更多的观念的自由,也就是获得更多的意识。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附:对“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的理解

在18、19世纪德国哲学中的“道德”概念,与我们今天所讲的“道德”概念有所不同。那时的道德主要是指个体人的道德,即所谓“主体意志的自我规定”,或“主体意志的内部规定”。在这种意义上,人在道德关系中是自主的,人的道德意志是外力所不能左右的。所以,道德是只服从主体自身理性确立的绝对命令,道德就是主体自为存在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就是主体的道德自律。在这种理性自主的关系中,主体借以律己的道德法则如果是外在的作用,那就是宗教的他律。不仅如此,即使是主体自身的感性欲望对自身理性的制约,那也是一种他律,因为道德只能是理性对情感和欲望的自律。所以,严格地说来,所谓“自律”或“他律”,就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是在主体自身的理性,还是在主体理性之外的什么力量,如上帝、世俗权威、自然界或者自身感性的自然等。

欧洲中世纪千年基督教统治,基督教神学和教义禁锢着人们的头脑,严重地束缚着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虽然有过摆脱中世纪基督教思想束缚的宗教改革的冲击,但宗教改革并没有根本动摇神学信仰和教会权威,确立起理性和科学的权威。在宗教神学和教会的压制下,哲学只是神学的婢女,一切科学都要服从神学,变成神学的组成部分。凡是违背教义和《圣经》的思想和行为,都要受到罪罚,轻者监禁、流放,重者绞刑或火刑处死。在道德领域,基督教认为信仰上帝是绝对的善,人的肉体欲望是罪恶之源,是与人相异并与上帝相对立的魔鬼,要求人们摆脱肉体欲望的罪恶,皈依上帝:宣扬上帝是道德价值的绝对根据,是真善美的最高标准,把道德变成了对上帝的愚忠和宗教信仰的附属品,其教义本身和善行劝诫成为进升天国的道德说教。欧洲文艺复兴以后,启蒙思想家举起了理性和科学的旗帜,主张把理性和信仰、科学和宗教分开,并使之对立起来:强调道德独立于宗教,道德以人类理性为基础,道德原则是“普遍理性”的体现,也就是马克思在文章中所转述的“道德是本身神圣的独立范畴”。以法国比埃尔·贝尔、荷兰斯宾诺莎、德国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都强调道德的理性本性和自由本质,坚持以人类理性和自由为原则的道德自律,强调道德只服从理性自身的规律,道德就是自由。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目的就是道德价值的绝对根据,人借以律己的道德律(道德法则)是理性为自己立法而又自行其法。他把人类的理性精神看作道德的基础,反对由上帝给人类精神立法,使人类理性的道德和自由受上帝律法的统治,亦即反对宗教的他律。为了表达这样的道德哲学实质,康德提出了“自律”和“他律”两个新概念,在理性的道德和信仰的宗教之间划出了一条严格的界限。启蒙思想家以以独立的、理性的道德,否定了宗教的上帝原则和信仰的道德,同时也侮辱了宗教道德的礼仪和习俗。这也就是“书报检查令”所要制止的“侮辱道德”的理性道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支持了这种与宗教信仰主义相对立的理性主义道德观,并把它作为批判“书报检查令”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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