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摘录之二

☆反驳书报检查制度预防恶、新闻出版法惩罚来恶的观点。反对者又提出,“书报检查制度要预防恶,而新闻出版法则要通过惩罚来防止恶的再现。……书报检查制度会压制某些好事,而新闻出版法又不能防止很多坏事,不过真理是不可能长久受压制的。为它设置的障碍越多,它追求自己的目的时就越勇敢,达到这个目的时就越显得纯净。”

针对这一谬论,马克思说,“那最好是把真理比作燧石,它受到的敲打越厉害,迸发出的火花就越灿烂。奴隶贩子的美妙论据是,鞭打可以唤起黑奴的人性;立法者的高明准则是,为了使真理更加英勇地追求自己的目的,必须颁布压制真理的法律。大概只有当真理成为自然形成的东西而且清楚地显现出来的时候,辩论人才会对它怀有敬意吧。你们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设下的障碍越多,你们获得的真理就越扎实!总之,到处设置障碍!”

马克思指出了书报检查制度与新闻出版法存在着“本质的、内在的、特性的差别”。“辩论人把书报检查法叫作预防措施,这是对的;这种措施是警察当局对付自由的一种防范措施;但是,他把新闻出版法叫作压制措施,那就不对了。这是自由把自己当作一种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例外情况的一种常规。书报检查措施并不是法律。新闻出版法并不是一种措施。

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作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来说,难道处于警察监视之下不是一种有损名誉的惩罚吗?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这种例外情况违反它本身的常规,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新闻出版自由是在反对对自身的侵犯即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中作为新闻出版法得到实现的。新闻出版法宣称,自由是罪犯的本性。

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对自身的侵害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而这种惩罚对他来说就是对他的自由的承认。因此,新闻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因为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推动着天体的永恒运动;而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想在空中飞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须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农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

现实的预防性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法律只是在受到践踏时才成为实际有效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此,法律是不能预防人的行为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自然规律作为国家法律才强迫人成为自由的人;同样,只是在我的生命已不再是符合生理规律的生命,即患病的时候,这些规律才作为异己的东西同我相对立。可见,预防性法律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矛盾

因此,预防性法律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尺度、任何合乎理性的准则,因为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在这里就是自由)中取得。预防性法律没有范围,因为为了预防自由,它应当同它的对象一样大,即不受限制。因此,预防性法律就是一种不受限制的限制的矛盾,这一法律所遇到的界限并不是由必然性产生,而是由任性的偶然性产生,书报检查制度每日都明显地证实着这一点。

人体生来就是要死亡的。因此,疾病就不可避免。但是,人们为什么不是在健康的时候,而只是在生病的时候才去找医生呢?因为不仅疾病是一种恶,而且医生本人也是一种恶。医疗会把生命变成一种恶,而人体则变成医生们的操作对象。如果生命仅仅是预防死亡的措施,那么死去不是比活着更好吗?难道自由运动不也是生命所固有的吗?疾病不是生命的自由受到限制又是什么呢?一个天天上门的医生本身就是一种病,害了这种病想死死不了,只得活下去。尽管生命会死亡,但是死亡却不应当生存。难道精神不比肉体享有更多的权利吗?不错,常常有人把这种权利解释成这样:肉体上的活动对于进行自由活动的精神来说甚至是有害的,因此,肉体上的活动应当取消。书报检查制度的出发点是:把疾病看作是正常状态,把正常状态即自由看作是疾病。书报检查制度老是要新闻出版界相信自己有病,即使新闻出版界提出自己身体健康的确凿证明,也必须接受治疗。但是,书报检查制度甚至还不是一个按照病情使用不同内服药物的高明医生。它只是一个乡下的外科郎中,治疗一切病症都用那唯一的万能工具——剪子。它甚至还不是一个想使我康复的外科郎中,它是一个施行外科手术的唯美主义者;我身上的东西只要它不喜欢的,它就认为是多余的,它认为不顺眼的地方,就都除去。它是一个江湖医生,为了不看见疹子,就使疹子憋在体内,至于疹子是否将伤害体内纤弱的器官,他是毫不在意的。

你们认为捕鸟不对。难道鸟笼不是预防猛禽、枪弹和风暴的措施吗?使夜莺失明,你们认为野蛮,但是,难道书报检查官用锋利的笔头挖去报刊的眼睛,你们却不认为是野蛮行为吗?强制给自由人削发,你们认为是专横,而书报检查制度每天都在有思想的人的肉体上开刀,只有没有心肝、毫无反应、卑躬屈膝的行尸走肉,它才认为是健康的人而准许通过!

我们已经指出,新闻出版法是一种法,而书报检查法则是一种非法,但是,书报检查制度自己承认它不是目的本身,它本身不是什么好的东西,因此,它所根据的原则就是:‘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但是,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而且,难道报刊就不会也接受这个原则并且大声宣称‘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吗?

因此,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为它所希望的它达不到,而它达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

书报检查法想预防自由这种不合心意的东西,结果适得其反。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里,任何一篇被禁止的,即未经检查而刊印的著作都是一个事件。它被看作殉道者,而殉道者不可能没有灵光和信徒。它被看作一种例外。自由永远不会不被人所珍视,而普遍的不自由的例外就更加可贵了。一切秘密都具有诱惑力。在社会舆论对自身来说是一种秘密的地方,形式上冲破秘密境界的每一篇作品对于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诱惑力。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

如果书报检查制度是正直的,它就要预防任性;可是它却把任性提升为法律。它不可能预防任何一种比自身还严重的危险。威胁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危险就是该生物丧失自我。因此,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姑且不谈道德上的后果,请想一想,不容忍自由报刊上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利用它的长处。不要玫瑰的刺,就采不了玫瑰花!有了自由的报刊,你们会丧失什么呢!

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毫无顾虑的忏悔,大家知道,坦白的力量是可以使人得救的。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从现实世界中涌出,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现实世界。

我们的叙述已经表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差别就是任性和自由的差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差别。适用于本质的东西也适用于现象。适用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两者的合理性的东西,也适用于它们的运用。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各不相同,法官和书报检查官对待新闻出版的态度也不一样。”

☆马克思指出反对者的用意,“为了证明书报检查制度是合理的,他转弯抹角地玩弄极其巧妙的手法,证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运用都不合理;既然他认为世间的一切都不完善,那么,对他来说唯一的问题就是:任性应当在人民方面呢,还是在政府方面?”其目的就是要抛开法律,“要知道人类的一切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既然法官是人,那么你们要法官干什么呢?既然法律只有人才能执行,而人所执行的一切又是不完善的,那么,你们要法律干什么呢?把你自己交给上司的善良意志去摆布吧!莱茵省的司法跟土耳其的司法一样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

☆从法官和书报检查官的角度分析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制度的不同,“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书报检查官则有义务根据官方就个别事件向他所作的解释来理解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不独立的书报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法官最多可能表现出个人理性的不可靠,而书报检查官所表现出的则是个人品性的不可靠。在法官面前受审的是新闻出版界的一定的违法行为,而在书报检查官面前受审的却是新闻出版的精神。法官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审理我的行动;书报检查官不仅惩罚罪行,而且他自己也在犯罪。如果我被提交法庭受审,我的过失一定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而在法律受到违反的地方就至少应当存在着法律。在不存在新闻出版法的地方,也就没有新闻出版法可能被违反。书报检查制度不是控告我违反了现行法律。它宣布我的意见有罪,因为这个意见不是书报检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见。我的公开行动愿意听从世界、国家及其法律的评判,但是它却被提交给隐蔽的纯否定的势力审判,这种势力不能被确立为法律,它怕见阳光,而且不受任何普遍原则的约束。”

马克思由此下结论,“书报检查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要惩罚的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意见;因为它无非是一个以条文形式出现的书报检查官而已;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敢把它利用书报检查官这一工具实际上所能干出的事情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表述出来。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执行不是交给法庭,而是交给警察机关。

☆反驳新闻自由的危害性的观点,马克思反驳说,“起败坏道德作用的是受检查的报刊。最大的恶行——伪善——是同它分不开的;从它这一根本恶行派生出它的其他一切没有丝毫德行可言的缺陷,派生出它的丑陋的(就是从美学观点看来也是这样)恶行——消极性。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因此,人民也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信,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说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

上帝只是在第六天才谈论他自己的创造物:‘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而受检查的报刊却每天都在夸耀政府意志的创造物;但是,由于这一天必然要同另一天发生矛盾,所以报刊就常常撒谎,而且还必须掩饰自己意识到自己在撒谎,必须抛开一切羞耻。

由于人民不得不把具有自由思想的作品看作违法的,因而他们就习惯于把违法的东西当作自由的东西,把自由当作非法,而把合法的东西当作不自由的东西。书报检查制度就这样扼杀着国家精神。

马克思逐一批驳反对者的种种谬论,“辩论人认为,‘不承认教会和国家有任何权威的傲慢态度’是坏思想。难道我们就不应当把不承认理性和法律的权威的看法当作坏思想吗?‘只有忌妒心才宣扬要消灭被平民称为贵族的一切’,而我们却说,忌妒心想消灭的是人类本性的永恒的贵族,即平民也不能对它有半点怀疑的贵族—自由。”

“阴险的幸灾乐祸从各族人民的伟大生活中抓住流言蜚语和个人传闻,它不承认历史的理性,而只是向公众传播历史的丑闻;这种幸灾乐祸根本不能判断事物的本质,所以死抓住现象的个别方面,抓住个人传闻而强求保守秘密,以便把社会生活的任何污点都掩蔽起来。‘这是由下流图景勾引起来的心灵和幻想的污浊。’不错,这种心灵和幻想的污浊是由关于恶的全能和善的无能的下流图景勾引起来的;不错,这是以罪过为骄傲的幻想;这是以神秘的图景来掩盖自己的世俗的傲慢态度的卑鄙心灵。”

这些人怀疑整个人类,却把个别人物尊为圣者。他们描绘出人类本性的可怕形象,同时却要求我们拜倒在个别特权人物的神圣形象面前。我们知道个人是弱小的,但是同时我们也知道整体是强大的。

(三)对市民反对派意见的反驳

市民反对派害怕新闻出版自由造成“变动的局势”,把新闻出版自由看作是“为了满足个别人物沽名钓誉的欲望,为了党派的统治。”马克思讽刺说,“人们把洞察世界,能透过观念和事实的重重云雾识破忌妒成性、勾心斗角、抓住几股线头就想操纵整个世界的卑鄙小人的眼力看作有远见卓识的标志。但是同时大家也知道,贪杯过度是要跌破自己的脑袋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聪明人对人和世界的了解首先就是糊里糊涂地跌破自己的脑袋。

此外,动摇不定和优柔寡断也是辩论人所属等级的特点。”

(四)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认识的局限性,马克思也有话说

新闻出版法的提案人“希望新闻出版自由这种一定行业的自由不要像到现在为止那样被排斥在一般的行业自由之外”

马克思则指出,“如果把新闻出版仅仅看成一种行业,那么,它作为头脑的行业,应当比手脚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正是由于头脑的解放,手脚的解放对人才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大家知道,手脚只是由于它们所服务的对象——头脑——才成为人的手脚。

“行业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审判自由,这一切都是同一个类即没有特定名称的一般自由的不同种。但是,由于相同而忘了差异,以至把一定的种用作衡量其他一切种的尺度、标准、领域,那岂不是完全错了?”

“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因为在这种自由中,行业的本性是按其生命的内在原则不受阻挠地形成起来的。如果法院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规而不遵循其他领域(如宗教)的规律的话,审判自由就是审判自由。自由的每一特定领域就是特定领域的自由,同样,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特定自然的生活方式。要狮子遵循水螅的生命规律,这难道不是反常的要求吧?如果我这样去推论,即既然手和脚以其独特的方式发挥职能,那么眼睛和耳朵这两种使人摆脱他的个体性的羁绊而成为宇宙的镜子和回声的器官,就应当有更大的活动权利,因而也就应当具有强化的手和脚的职能;如果我这样去推论,我对人体各种器官的联系和统一的理解将是多么错误呵!”

“在宇宙系统中,每一个单独的行星一面自转,同时又围绕太阳运转,同样,在自由的系统中,它的每个领域也是一面自转,同时又围绕自由这一太阳中心运转。宣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行业自由,这无非是在未保护之前先行扼杀的一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当我要求一种性格要按另一种性格的方式成为自由性格时,难道我不是抹杀了性格自由吗?新闻出版向行业说道:你的自由并不就是我的自由。你愿服从你的领域的规律,同样,我也愿意服从我的领域的规律。按你的方式成为自由人,对我说来就等于不自由;因为如果木匠要求他的行业自由,而人们把哲学家的自由作为等价物给了他,他是很难感到满意的。”

“难道被贬低到行业水平的新闻出版能忠于自己的特征,按照自己的高贵天性去活动吗?难道这样的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吗?作者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

诗一旦变成诗人的手段,诗人就不成其为诗人了。

“作者绝不把自己的作品看作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无论对作者本人还是对其他人来说,作品都绝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作者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他自己的生存。宗教的传教士也是一样,只是方式不同,他也遵循一个原则:‘多服从上帝,少服从人们。’这些人们中也包括具有人的要求和愿望的他自己。相反,如果我向一个裁缝定做的是巴黎式燕尾服,而他却给我送来一件罗马式的长袍,因为他认为这种长袍更符合美的永恒规律,那该怎么办呵!

新闻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把新闻出版贬低为单纯物质手段的作者应当遭受外部不自由——书报检查——对他这种内部不自由的惩罚;其实他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是对他的惩罚了。

马克思把出版商和书商的行业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作了区分,指出辩护人把二者混为一谈,“他还要求新闻出版自由不受本身的规律支配,而受行业自由的规律支配。”

☆反对者谈到了“够资格的和不够资格的作者。”马克思对此作了分析,“首先,应该由谁来决定够不够资格的问题呢?”

“如果把资格同特殊的客观条件联系在一起,那么,每一个公民在同一个时候都会既是够资格的作者又是不够资格的作者——在同他的职业有关的方面是够资格的,而在其他各方面则不够资格。

且不说这样一来新闻出版不会成为把人民联结起来的普遍纽带,而会成为分离人民的真正手段,等级的差别就会在精神上得到固定,而出版物的历史就会降低到某几种特殊精神动物的自然历史的水平;且不说那时由于这种划分还会发生各种难以裁断又不可避免的争论和冲突;且不说平庸和狭隘将被当作新闻出版界的准则,因为特殊的东西只有在与整体相联系而不是相脱离的情况下,才能从精神上自由地加以考察。”

这样一来,“你们从你们那一伙人中招募一帮官方作者,那是肯定实现不了新闻出版自由的。那样一来,够资格的作者都成了官方的作者,书报检查制度同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斗争就变成了够资格的作者同不够资格的作者之间的斗争。”

把新闻出版自由混同于行业自由,是“把寡头政治也引进精神领域。”“而上述那种新闻出版自由竟然妄图预测世界历史,压制人民的呼声,而人民历来就是什么样的作者‘够资格’和什么样的作者‘不够资格’的唯一判断者。梭伦只是在人的生命终结以后即人死以后才敢于对他作出判断,而这种观点却敢于在一个作者诞生以前就对他作出判断了。”

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

“究竟为了谁应该把作者分为‘够资格的’和‘不够资格的’两类呢?显然不是为了真正够资格的人,因为他们无须这样也可以引人注意。可见,是为了那些想用外来的特权来保护自己并使自己受人敬畏的‘不够资格的’人。”

而这种区分是“造成本国政治发展缓慢以及在莱辛以前著作界贫弱的主要原因之一”,“17世纪和18世纪的职业的、行会的、有特权的学者、博士等等以及大学的平庸作者们,他们头戴呆板的假发,学究气十足,抱着烦琐的咬文嚼字的学位论文站在人民同精神、生活同科学、自由同人的中间。我国的著作业是由那些不够资格的作者创立的。”

☆其次,辩护者“想要把匿名的和用笔名的作者排除在新闻出版自由之外并使他们服从书报检查制度”

“提案人企图限制人,即新闻出版的主体,而其他等级则想限制新闻出版的客观材料即它活动和存在的范围。于是就产生了一场无聊的讨价还价:新闻出版自由应该有多少自由?”

马克思指出市民等级的辩护者与反对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从一贯的正常的典型表现来看,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同他们的论敌没有内容上的区别,只有方向上的不同。一部分人由于特殊等级的狭隘性而反对新闻出版,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同样的狭隘性为新闻出版辩护。一部分人希望特权只归政府,另一部分人则希望把特权分给若干个人。一部分人要实行全部书报检查,另一部分人则只要一半,一部分人想要八分之三的新闻出版自由,另一部分人一点也不要。”

马克思指出,“报告人和农民等级的几个议员的发言同省议会的普遍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引用报告人和农民等级的议员的讲话。“‘在人民以及个别人的生活中出现这样一个时机:过分长期监护的桎梏使人难以容忍,人们渴求独立,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对自己的行动负责。’”“‘从此,书报检查制度过时了;在它还继续存在的地方,它被看作一种禁止人们写文章论述被公开谈论的事物的令人痛恨的强制手段。’”“‘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如果说对某个国家的人民特别适宜于享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话,无疑这就是稳重而善良的德国人民,他们需要的与其说是书报检查制度的精神紧束衣,不如说是促使他们从麻木状态中奋起的刺激,这种不能无拘无束地向别人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情况很像北美的刑事犯监禁制度,这种极端严酷的制度常常使囚犯发狂。如果一个人没有指责的权利,他的赞扬也是没有价值的。这种缺乏表现力的情况就像一幅缺乏阴影的中国画。但愿我们别与这种死气沉沉的民族为伍!’”

马克思举出事例,刊印省议会辩论情况,要经书报检查机关批准,但在这里,由议长代行书报检查官的职责。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而此后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不自由成为常规,而自由成为偶然和任性的例外。因此,如果在涉及自由的特殊存在时,认为这是特殊问题,那是再错误不过的了。这是特殊领域内的一般问题。自由终归是自由,无论它表现在油墨上、土地上、信仰上或是政治会议上。如果一定要自由的忠实朋友用表决方式回答‘自由是否应该存在?’这一问题,他本来应当感到这损伤了他的自尊心。但是,就是这位自由的朋友在表现自由的独特的素材面前却将要手足无措起来;他只知有种不知有类,为了新闻出版忘记了自由。他以为他所判断的对象是一种同他毫无关系的本质,而他同时又对自己的本质判了罪。这样一来,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宣判新闻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

文章结尾,马克思引用希罗多德《历史》中斯巴达人斯珀蒂亚斯和布利斯回答波斯总督希达尔奈斯的话,“你知道做奴隶的滋味;但是自由的滋味你却从来也没有尝过。你不知道它是否甘美。因为只要你尝过它的滋味,你就会劝我们不仅用矛头而且要用斧子去为它战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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