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什么?(2008年7月)

 
新的小区落成了,业主们都搬进去了。小区的治安谁来管?小区的卫生谁来做?小区的环境谁来维护?……,小区治理的这些问题就摆在业主面前。小区的居民都有自己的工作、事业,谁都不可能长久义务为大家提供这些服务,那就要把小区的物业服务交给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交给谁呢?雇佣物业服务公司的标准是什么呢?这不是谁说了算的问题,那不公平,也难服众,那就要开一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要制定出小区居民的公约,里面要有这样的内容,小区居民的权利义务,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譬如,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不乱扔垃圾、不可扰邻等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和常设机构;业主决定物业的改建、重建等以及涉及小区业主利益重大事项的方式;物业服务服务费、维修基金以及业主大会决议的有关分摊费用等的缴交;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等等。业主大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要制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议事的内容、召集程序、决策程序等做一个规定。只有公正、公平、公开的规则,才能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决策。
以招标方式聘请物业服务公司也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所要讨论的重大议题。各物业服务公司要按照业主大会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由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方式选定。当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再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业主大会、业主公约、聘请物业服务公司、业主维权等等,构成了小区自治的关键词。
我们现在把小区放大到一个国家的治理,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
小区居民要遵守业主公约,这是我们大家共同制定的,大家都签字认可的。作为公民,我们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因为这是我们选出来的代表制定并通过的。
小区居民要缴纳物业服务费,以维持物业服务公司的运作,支付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作为公民,我们要缴纳各种税费,以维持政府的正常运作,支付政府公务员的工资。
物业服务公司要负责房屋及机电设备、供水供电系统、电讯系统、公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公共场所的清洁、绿化、治安保卫以及向业主提供各种服务。政府的职责就多了,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公共交通、住宅建设、提供就业服务等等,但在为公民提供服务这一点上,性质是一样的。政府的一些管理职能实际上也是一种服务。
在小区中,我们能容许这样一些情形发生吗?
物业服务人员随意乱发工资、奖金;
物业服务人员借口工作需要,在外胡吃海喝,然后由小区业主买单;小区业主要求公开物业服务的费用支出,物业服务不理不睬;未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物业服务部门宣布小区内禁行摩托车、电动车;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员发生冲突,或者对物业服务人员发几句牢骚,物业服务公司火大了,就扣押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不经业主大会讨论或者业主允许,借口公共利益,随意拆业主的房子,然后给一点补偿金了事;……
当然,在现实中,这些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原因何在?就在于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平等地位。从法律上说,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了合同,双方都要遵守这个契约。这里没有谁压过谁,谁管谁的问题。小区业主是雇主,他可能对物业服务有种种看法,但他要服从物业的合理合法的管理,不能随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公司是被雇佣者,不能随意侵占业主财物,不能随意侵犯业主权益,决策要透明,财务要公开,这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同理,公民和政府实际上也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双方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是雇主,但他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管理;而政府是被雇佣者,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统治者,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现在所说的干群关系紧张等等,其根源在于政府角色的错位,虽然有的人也说政府是社会公众的公仆,但在骨子里还是没有摆脱当官治人的观念,有意无意间的言论、行为都透着这样一种思维,政府就是管老百姓的。即使有一些肯做事的官,他们总是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为民作主的清官、好官。由公民的仆人、管家变成公民的父母官、青天,反仆为主,焉能不乱?
当然,国家的治理同小区的治理有很大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小区本身不能设立司法机构,小区居民之间、小区居民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打官司,要到所在地的法院。不过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由于法院不在小区内,小区居民、物业服务和法院之间的各种利益关联、利益纠葛相对就比较小,这就有助于法院公正处理各种纠纷,从这一点来看,一个独立、超然的司法系统是多么地重要。
这是我利用小区自治问题对欧洲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所做的发挥。社会契约论认为,由于仅仅依靠个体,无法保证个体自身的安全,无法为自身提供充足的生活保障,因此,聚居在一起的人群,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即政府,使之能够以全体成员的力量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公约者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以上所提到的小区自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小区物业服务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很多小区的物业服务是由开发商指定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当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服务不能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肯定时,矛盾就出来了。从法律上讲,在业主没有购买房屋的时候,产权人为开发商,也就是说,开发商就是业主,所以开发商有权利指定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来说,新建成时业主很少,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更谈不上物业服务公司招投标。如果到了大多数业主入住后才实施物业服务,那么从第一个业主入住到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入驻期间,房屋的交接验收、业主的装修管理、小区的卫生保洁等工作谁来做?为处理前期物业服务问题,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期内,业主需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准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合情合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前期物业服务结束后,物业服务公司能否继续做下去,要由业主大会说了算。这样,物业服务公司为了保住饭碗,就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而业主如果恶意拖欠各种应缴纳的费用,不服从合理合法的管理,物业服务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和管理,后果业主自己承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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