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一集摘要

这两年来,一些西方国家著名大学的公开课程视频纷纷出现在国内网站上。《公正:该如何做是好》(《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是其中之一,这门课程是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教授为法学院学生开设的课程,是有关政治与道德哲学的入门课程,本课程共12部分,旨在引导观众一起评判性思考关于公正、平等、民主与公民权利的一些基本问题。12集中英双语字幕课程视频下载了很久,一直躺在硬盘中——没心情、没时间看。这些天酸劲也发得差不多了,迂腐劲又上来了。小孩上学了,我也开始上课了,上的还是哈佛的课!这个摘要参考了几个版本的字幕并加以整理。希望能坚持下去——这项工作非常麻烦。

第一集之《谋杀的道德侧面》

这集是这门课程的引言。桑德尔教授一上来,首先不是一二三四、甲乙丙丁,说一通本课程的意义、指导思想、学习方法之类的,而是从几个看似答案简单但细细想想学理复杂的故事说起——这种教学方法不错,很有借鉴意义。

故事一,假设你是一辆电车的司机,你的电车正已每小时60英里行驶。突然你发现在轨道的尽头,有5个工人在施工,你想刹车,但刹车失灵了,如果电车冲向那些工人,结果可想而知。这时候,你发现在轨道的尽头,刚好有一条分叉,而在那条分叉路上,只有1位工人。你的方向盘还没有失灵,所以你可以选择把电车拐向那条分叉路,撞向1位工人,这样就救活了另外那5位工人。

第一个问题:我们会怎么做?

大部分学生选择了改变了方向。原因是:“即便有一人要死 总比五个人都死要好。”

故事二,你是一个旁观者 你正站在桥上,俯瞰一条电车轨道。这时候,路上来了一辆电车,轨道尽头有5个工人,还是刹车。这时候你发现在你旁边,有个胖子正向桥栏杆外探出身体,你可以推他一把,掉在轨道上,他当然会死,但另外5个就得以活命。

第二个问题:有多少人会把胖子推下桥?

大多数人选择不会推。

这里出现一个很明显的矛盾,“即便有一人要死,总比五个人都死要好。” 这个原则现在怎么不适用了呢? 为什么几乎所有人在第一个案例中都同意这个原则。

故事三:你是一个急诊室的医生,一天来了6个病号,他们经历了一场严重的电车车祸,其中5个中度受伤,一个受了重伤。你可以花一整天去照顾那个重伤病号,但是在那段时间,另外5个会死去;或者你可以去照顾那5人,让他们恢复健康,但是在这段时间里,那个重伤病人会死去。

第三个问题:有多少人会救那5人?

有多少人会救那一个人·——很少的学生举手,屈指可数。

故事四:你是个器官移植外科医生,有五个病号,每个人都急需器官移植,才能活下来,一人需要心脏、一个要肺、一个要肾、一个要肝、还有一个要胰脏。如果没有器官捐献者,你就要眼见着他们死去。这时你突然想到在隔壁的屋里,有个健康的人来做个体检,并且他正在小睡,你可以悄悄地进去 强行取出5个器官。虽然那人会死去,但是你能救活5个人。

第四个问题:有多少人会那么做?

结果主义道德伦理和绝对主义道德伦理

一些道德准则在我们之前的对话中,逐渐显现出来。我们来想想看,这些准则是什么?

第一个准则是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是依赖于你的行动所带来的后果。最终结论是让五个人活着更好,即使一个人必须为之牺牲。这便是一个结果主义道德伦理(Consequentialist moral reasoning,Consequentialist也译为结果论)的典例。结果主义道德伦理观点认为,道德与否取决于行为的结果,取决于你所采取的行动的后果(Consequentialist——Locate morality in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无法确信结果主义道德伦理正确与否,当人们犹豫是否要把胖子推下桥,或者是从一个无辜的病人体内取出器官时,他们选择的后果可能是人不愿意看到的。他们会觉得这件事做错了,是不正确的。就算是为了挽救五条生命,而杀害一个无辜的人也是不对的,至少在我们讨论的几个故事中,杀害一个无辜的人都不是首选项,由此,我们得出了第二种道德推理法,即绝对主义道德伦理(Categorical moral reasoning——Locate morality in thecertain duties and right)。绝对主义道德伦理认为, 道德具有绝对的道德准则、明确的职责与权力,无论行为结果如何。

我们会在今后的课程中探讨结果主义和绝对主义道德原则的区别所在,结果主义道德伦理最典型的一个例子,便是功利主义。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提出了该学说。而最著名的绝对主义道德伦理哲学家,是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哲学教导我们学会质疑

我们将要分析这两种道德伦理的推理模式,对他们做出评价,同时也会涉及其他理论。看过教学大纲之后,你们会发现我们将要阅读许多名著,例如亚里士多德、约翰·洛克(John Locke),还有康德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ewart Mill)等人的著作,同时你会发现,我们不仅要读这些书,我们还将讨论当代政治和法律问题,以及其哲学。我们将探讨平等与非平等的定义、平权法案、言论自由与仇恨言论、同性婚姻、兵役法等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原因何在?这门课程并非仅仅为了让这些抽象而又遥远的书籍可触可及,而是让我们更明确在日常生活中包括我们的政治生活,哲学究竟起到怎样的关键。我们要读这些书籍,我们将讨论这一系列的问题,探讨并感悟两者之间的相互的照应和启示。这些听起来很吸引人,但是,在此我要提醒一下,我们阅读这些书,把它作为认识自我的一种训练,将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些是个人以及政治上的风险,作为政治哲学系的学生,应该明了这些风险。哲学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哲学教导我们对我们所了解的知识产生质疑。说来讽刺,这门课程的难处正在于我们所学习的是我们已知的事物。我们将发现习以为常的事情变得陌生起来。通过课程开始时那些看似有趣却很严肃的假设场景。你们要阅读的哲学书籍也是如此,哲学让我们对熟悉的事物变得陌生,它并不提供给我们新知识,而是引导我们从一种新的角度看待事物,然而风险便在此,一旦熟悉的事物变陌生了,那它们就不再也回不到原来的样子了。认识自我的过程,就像失去纯真,无论内心多么不安,你会意识到,你已经不能再停止思考了。是什么让你的探索既困难重重,又引人入胜呢?由于道德与政治哲学就像一个故事,而你永远不知道事情会如何发展,但是你却知道这个故事与你息息相关,这些就是个人风险,那么政治风险又是什么呢?

介绍这门课后,我承诺,通过读这些书和讨论这些话题,你会成为一个更守法、有责任心的公民,你会思考制定国家政策的前提是否正确,你会训练你的政治判断力,你将更加有效的参与进公众事务中,但是这是一个片面的、产生误导的承诺,大部分政治哲学,并非如此,你要允许有其他可能存在,比如政治哲学,会使你成为更差的公民而非更好的,或者在你成为好公民之前使你变差,这是因为哲学与我们的生活有一定距离,甚至会破坏我们的生活,这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时期,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里,有一段这样的对话,苏格拉底的一个朋友卡利克勒(Callicles)试图说服苏格拉底放弃哲学, 卡利克勒说“如果一个人只是适当地了解一下哲学,那将会很有趣,但是如果一个人过度追求哲学,这绝对不是一件好事”。“听我的劝告吧。”Callicles说:“放弃你的争论,看看生活的美好之处,别总研究那些喜爱说模棱两可话的人,把重心放在那些生活美好,功成名就的人身上。”Callicles实际上说的是“脱离哲学思维,现实点,去商学院吧。”Callicles有一点说的很对,哲学让我们摆脱过去的习惯,从预定的假设和固有的信条中挣脱出来,这正是我所谓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有一种独特的回避方式,这种回避方式就是怀疑主义。

对于我们刚刚开始时讨论的这些情况以及理论,我们无法一劳永逸解决。如果这么多年来亚里士多德、洛克和康德以及边沁,都没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我们以为自己是谁,难道我们坐在Sanders礼堂里,上了一个学期的课,就能解决问题?或者说我们只需坚持自己的原则,不必评头论足,也不必思考更多,这就是回避风险的方法——怀疑主义的逃避方式,对此,我将作出以下回应,这些问题确实已经被争论多时了,然而事实上,它们的重复出现,说明它们也许在某种意义上不可能发生,却在另一种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它们之所以不可避免,正是因为我们正活在这些问题的答案中,因此像怀疑主义这样放弃道德思考,绝不是解决办法,康德很好地形容了怀疑主义产生的问题,他写道“怀疑主义是人类理性之休憩所,在此处,理性或能反省其独断的漫游旅程,检查理性所在之地域,俾使将来能更正确选择其路径,但此非能永久安居之处。”(Skepticism is a resting place for human reason, where it can reflect upon its dogmatic wanderings, but it is no dwelling place for permanent settlement。)。康德写道, “若一任吾人只安居于此,绝足于克服理性之不安者也” (Simply to acquiesce in skepticism,can never suffice to overcome the restlessness of reason。)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简而言之,这个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唤醒你们永不停歇的理性思考,然后看看我将把你们带往何方。

第一集之《同类相残案》

上一节课,我们开始时讲了一些小故事,是一个有关于电车、医生和是否要取出健康的病人的器官来拯救其他伤者的进退两难的道德问题,我们注意到两件事,一件涉及我们讨论的方式,我们一开始提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以供我们判断,我们试着弄清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的判断结果。接下来,通过一个新的案例,我们开始怀疑这些道德准则是否正确,并多方思考以改进这些道德准则。我们发现想要将这些案例以及案例背后的道德准则,归纳在一起,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同时,我们发现了讨论中论点的主旨所在。我们发现我们有时通过行为带来的结果,来判定这个行为是否道德,我们称此为结果主义道德伦理,但是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仅仅只是通过结果来判断,有时我们觉得不只是结果,还有行为本身的特征,影响到我们的判断,有些人认为一些事情,就算结果是好的 也绝对是错误的,比如为了拯救五个人的生命,而牺牲掉一个的生命,于是我们将结果主义道德准则与绝对主义道德准则进行了对比,我们将讨论结果主义道德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观点之一,即功利主义哲学。

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边沁,第一次明确地对功利主义道德理论作了系统表述。边沁最重要的观点非常简单,很直接。他是这样认为的,正确的事情、公正的事情,就是取得最大的效用(maximize utility)。什么叫做最大的效用·他的意思是要让快乐战胜痛苦,幸福战胜忍受,这就是他提出的效用最大化理论。他认为,人类的世界由两件事主宰,痛苦与快乐,我们喜爱快乐,厌恶痛苦,因此 我们应该以道德为基础,不管我们关心的是自己的生活,还是作为一个统治者或市民。我们都会关心法律是如何制定的,个人或团体应该做的正确的事就是想办法让我们感到最幸福。边沁的功利主义有时被总结为,一句口号,“最大化谋求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一个真实的案例。19世纪,英国Mignonette号在海上遇难,四名船员乘救生艇逃生,漂流海上。救生艇上有4个船员:船长Dudley,大副Stevens是,船员Brooks,见习海员Richard Parker(17岁),他是个孤儿,没有家人。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他们的食物都吃光了,没吃没喝。Parker由于喝了海水,得病了,躺在救生艇的底部。第19天,Dudley船长提议抽签决定他们当中谁应该去死,以挽救剩下的人,但Brooks反对。过了一天,他们仍没有得救。Dudley船长企图让Brooks改变想法,他怂恿Stevens说,最好杀了Parker那小孩。Dudley船长在祷告之后,告诉男孩,他的大限到了,然后用小刀直插其颈静脉,杀死了他。Brooks摆脱了良心上的抗拒,并分享了这次可怕的盛宴。接下来的四天里,剩下的三个人以男孩的肉和血为食,最后他们得救了。这可是真人真事。三名幸存者被一艘德国船救起,他们被带回英国的Falmouth港。他们在那儿被逮捕并接受审讯,Brooks成了公诉方证人,Dudley和Stevens接受审判。他们对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们自称,是受需求所逼。他们辩称,用一个人的死来换三个人活下来,最终结果更好。检察官并没有受此言论左右,他说,谋杀就是谋杀 所以要提起诉讼。

问题:现在,假设你们是陪审团—当然为了简化讨论,法律相关问题都撇开一边—仅仅假设你们作为陪审团,要求做出判决 他们的所作所为究竟,在道德上是否能被允许,有多少人会认为“无罪“,觉得他们的行为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

绝大多数学生都举起了手。

情形一:Parker同意Dudley和Stevens杀死他自己,换得其他三人的生存。

这样就在道德上是否合理?

情形二:抓阄决定牺牲某个人。

困扰的不是同类相残的问题,而是缺少必要的程序。为什么?抓阄可以获得道德上的认可?如果他们都同意抓阄,你认为那样的话可行吗?
还有很多人认为这在道德层面上是可行的,但大约只有20% ,还有一些人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他们没有得到Parker的同意,无论是同意抓阄,或通过必要的程序来决定。如果他们得到同意,更多的人会心安理得地牺牲男孩。

问题:我现在想听一听,说到底,你们这些认为,即使征得了同意,即使这是抓阄的结果,即使Parker最后模模糊糊同意了牺牲,有没有人认为这根本就是错误的,不管有没有得到同意?

问题:假设当时不止三个人,而是300人, 抑或是3000人,牺牲一条人命去救300个人,或者是在战争时期救3000个人,假设利害关系更明显一些?

如果“谋杀就是谋杀,任何情况下都一样”,那么,边沁所提出的观点,即应该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什么是该做的事情取决于是不是增加了集体的幸福”是错误的。

我们听到了至少三种不同的反对观点,

1.有一种反对观点认为,他们的行为绝对是错的。绝对错误,谋杀就是谋杀,无论它是否使整个社会的幸福最大化,它就是错的。但我们还得继续研究,为什么谋杀从根本上就是错的,是因为见习船员的某些基本权利吗·如果不是基于对整体社会的福利、效益和幸福的考量,何来这些权利?

2.第二种反对观点,另外有人说抓阄,会不一样。有人说那是个公平的程序,这不算是个根本上的反对意见。为什么大家会同意使用某一程序来决定命运,即使是公平的程序,就能够让最后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公正的呢?

3.第三个问题,如果见习船员自己同意了,不是被胁迫的,那杀了他来救其他人就没问题,多数人同意这个观点,但那就引出了第三个哲学问题:“征得同意”在道德判断上起了什么作用·为什么征得同意就能有如此大的道德影响,如果没有征得同意就杀人,是错的。征得同意后杀人,就可以被道德所允许吗?

为了探索以上三个问题,我们需要看看哲学家们的观点。下节课我们将会探讨,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等功利主义哲学家的观点。

参考资料

边沁哲学思想的原理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道德绝对主义

道德绝对主义是一种理论或信仰,相信存在着判断道德伦理问题的绝对标准,而且并不受社会或者场合的影响。依据道德绝对主义,道德内存于普世规律、人类天性和其他基础来源之内。道德绝对主义有时被拿来与道德相对主义相对应,并且经常被简单地类型化为类似的语句:“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

在少数范例里,道德绝对主义被置于更加强制的约束位置,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与它发生的环境无关。比如说,说谎就总是不道德的,就是在为了拯救他人的性命而说谎也一样。这种罕见的道德绝对主义观点,可能会被拿来与效果论相对应。在效果论看来,一个行动的道德性质取决于它发生的关联性和结果。

现代人权理论是一种道德绝对主义,通常建立在人性的自然本原和人的天然本质之上。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就建构了这样一个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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