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No.7《This Land is my Land(我的地盘我做主)》摘抄

桑德尔教授在这两讲主要是介绍约翰·洛克的思想与自由主义理论的关系。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被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政府论》(《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在第七、八讲中,桑德尔教授用了比较多的篇幅诠释了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Concerning the True Original Extent and End of Civil Government)中所表达的思想。

为更好地理解讲座,笔者在根据讲座视频整理的文字之后,附上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的相关句子(用粗体字标出),译文摘自叶企芳、瞿菊农先生译的《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版),桑德尔教授引用的洛克的文字的译文也是出自上述译本。

一、人生而自由平等

表面上看,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强力盟友。与当今自由主义者一样,他首先认为,有些基本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以至任何政府,甚至代议政府、甚至民主选举的政府都无法剥夺。他认为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87. 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

Man being born, as has been proved, with a title to perfect freedom and an uncontrolled enjoyment of all 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f the law of Nature, equally with any other man, or number of men in the world, hath by nature a power not only to preserve his property—that is, his life, liberty, and estate, against the injuries and attempts of other men, ……

95.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Men being, as has been said, by nature all free,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can be put out of this estate and subjected to the political power of another without his own consent, which is done by agreeing with other men。

此外,他还认为财产权不仅仅是政府或是法律的产物。财产权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依附于个体而存在,甚至早于任何政府的建立。早在任何议会和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定义权利并强制实施前就已存在。

二、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

洛克说,为了理解拥有自然权利意味着什么,得先想象政府与法律存在之前事物的运作方式,即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他说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下没有等级制度,并不是一些人天生就是君王,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奴隶。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自由而平等的。

4.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是,他同时指出,自由状态和放纵状态是有区别的。因为即使处在自然状态下,仍受某种法的约束,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一种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制约着我们的行为,即便我们是自由的,即便是在自然状态下。它制约的是什么呢?自然法唯一制约的是我们拥有的这些自然权利。根据自然法,我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随意剥夺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即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能随意违背自然法,不能随意自杀或出售自己成为奴隶,或给别人绝对权力,任意主宰我。你可能觉得这些制约相当微小,但它从何而来呢?

22.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洛克告诉了我们它的来源。他给了我们两个答案,这是第一个答案:“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政府论(下篇)》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第6节)。第一个答案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不能放弃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因为严格来说,它们不是自己的,毕竟人都是上帝的产物,上帝更有权拥有我们。你可能觉得这答案无法令人满意,没说服力,至少对那些不信仰上帝的人来说是这样。那么洛克对他们又有什么说法呢?洛克对其原因进行了解释。其解释如下:如果我们恰当反思自由的含义,我们便会得出结论,自由绝不是让我们能为所欲为。我认为以下洛克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政府论(下篇)》第二章“论自然状态”第6节是这样说的,“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The state of Nature has a law of Nature to govern it, which obliges every one, and reason, which is that law, teaches all mankind who will but consult it, that being all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ought to harm another in his life, health, liberty orpossessions;)”

这就引出了洛克在权利的诠释上令人费解的矛盾之处。他认为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可剥夺”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不能远离、放弃、丢弃、交易或出售自然权利。试想一下飞机票,飞机票是不能转让的,新英格兰爱国者队或红袜队(两者同为职业橄榄球队)的门票也一样。我拥有票,但只能自己使用,但不能出售它们,所以某种意义上,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使我的所有物并不能完全为我所有,但另一种意义上说,它也不可剥夺的权利,尤其是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可剥夺。由于它们的不可剥夺,使其涵义更加深刻,更彻底地属于我,这就是洛克对不可剥夺的解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可以看到,托马斯·杰斐逊引用了洛克的这个观点——生命与自由不可剥夺,他还在洛克的观点的基础上加上了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本质上属于我们,所以我自己都不能出售或放弃它们,这些就是我们在政府产生前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权利。就生命和自由而言,我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不能将自己变卖为奴隶,我也不能剥夺他人生命或胁迫他人成为奴隶。

三、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

但对财产而言又是怎样的情况呢?因为洛克理论中必不可少的一点是,私有财产在任何政府建立前就已经产生,但私有财产权利怎么能在政府建立之前就产生呢?洛克的经典回答在第五章“论财产”第27节,“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因此,他更进一步(自由主义者此后也将如此),从自我拥有的观点,从我们拥有自我所有权,延伸到我们拥有自己的劳动这个紧密相连的观点,并且从这一点进而延伸出以下这个观点,任何施加了我们劳动的无主物品都是我们的财产,“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己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为什么?因为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因此除这名劳动者以外对他施加或掺进劳动的所有物,别人没有所有权,并加上了这一重要补充,至少在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共有的情况下。

但洛克认为,我们获取到的财产不仅包括采集到的水果捕杀到的鹿群、捕捉到的鱼群,如果我们犁田耕种,并圈地种植了土豆,我们获取到的财产不仅是土豆,还包括那块土地。“32.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和前者一样取得的。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好像是他用他的劳动从公地圈来的那样。”因此,权利不可剥夺的观点似乎将洛克和自由主义者区分开了。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对自身拥有绝对所有权,因此,我们能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而洛克却不是完全支持这个观点。事实上,他说如果我们认真看待自然权利,你就会意识到我们的自然权利也受到一定制约,该制约不管是来自上帝或者是因为反思过什么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就是承认某些权利不可剥夺,这就是洛克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区别,但谈到洛克的私有财产观点时,他似乎又成了自由主义者的盟友,因为洛克对私有财产的论述始于如下思想:我们拥有自己的所有权,因而拥有我们的劳动,也拥有我们的劳动成果,不仅包括我们在自然状态下采集或捕获的东西,还包括我们圈地并耕种改良过的那些土地的所有权。

有些例子可以说明在道德上通过劳动能使无主物品成为我们的所有物,尽管有时这一点颇具争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知识产权上存在着纠纷。最近尤为突出的是在药品专利法上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宣称我们拥有研发新药品的大制药业,希望全世界都同意尊重这些药品专利。然而艾滋危机在南非爆发之后,美国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却是十分昂贵,大多数非洲人根本无力承担,因此,南非政府宣称,我们将开始购买非专利的艾滋抗逆转录病毒药,仅需极少花费就行,因为我们能找到一家印度制造商知道这些药物的原理并能制造。如果不遵守专利权法,仅需极少的花费就能拯救更多的生命。美国政府却说,不行,这些都是美国公司花巨资研制出的药品,你们不能就这样大规模生产却不付授权使用费。制药公司起诉了南非政府以阻止他们购买这些低价的非专利药。在他们看来,这些都是盗版的艾滋病药。最终,制药公司让步,说,好吧,你们可以这样做。这个如何规范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是自然状态的最后一块领域,因为目前各国间并没有统一的专利权法和财产法,这会一直争议下去,直到达成共识,签订国际协议,设置通用规则。

四、财产权的界定与有限政府

如果私有财产是与生俱来的,而非约定俗成。如果这是在我们同意组建政府前就拥有的这个权利,又如何能限制合法政府的行为呢?为了最终搞清洛克到底是自由主义的盟友还是潜在的批评者,就得弄清,一旦进入社会,自然权利将有何变化?众所周知,只有经过同意(社会契约),才能进入社会,才能脱离自然状态并被大多数人被人类法律体系所管辖,但这些人类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就是尊重我们的自然权利,尊重我们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没有任何议会或立法机构——不管其宣称自己如何民主——能合理侵犯我们的自然权利。任何法律都不能侵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观点似乎是支持有限政府这一观点的,这点无疑很讨自由主义者的欢心,但他们不该高兴得那么早,因为在洛克看来,国家建立之后,自然法则依然存在。洛克坚持有限政府观点,政府最终受限于它的创建初衷,即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即便如此,这里还有个重要问题,即怎样才算我们的财产?怎样才算尊重我们的生命与自由?这是由政府来界定的。对财产的界定、对生命与自由尊重的界定制约着政府,但到底怎样才算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这是由政府来决定和界定的,怎么会这样呢?是洛克在自相矛盾呢?还是这存在着重大区别?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即确定洛克到底是否是自由主义盟友,我们得进一步研究洛克所指的合法政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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