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政制事务委员会在2002 年10 月21 日的会议上, 要求数据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就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的情况提供有关下列事宜的资料:
(a) 内阁部长在离任后从事原来职业的限制;
(b) 透过内阁部长在任期内向前雇主或先前工作的机构放取无薪假期的安排, 从私营机构聘任内阁部长;
(c) 前美国总统卡特在出任总统期间, 为免被人认为有利益冲突而在管理家族生意时作出的安排; 及
(d) 适用于美国国会议员及政府高级人员的申报利益规定的比较。
2. 内阁部长在离任后从事原来职业的限制
2.1 内阁部长在离任后可从事原来职业,不受任何限制,但离任部长必须遵守《美国法典》第18 章第207 条所订的某些其他规限。[1]
此等规限禁止内阁部长在离任后,就任何事宜向先前所属政府机构的职员作出申述, 不论该名部长在任职政府期间有否牵涉在有关事宜内。这些规限的有效期通常为一至两年。然而,内阁部长在离任后,终身不得就在任职政府期间亲自积极参与的事宜作出申述。
2.2 内阁部长在任职政府期间如拟寻找工作,亦受到限制。举例而言,他们必须先取得有关主管当局的书面豁免,才可为日后从事的工作作出安排。
2.3 现以前财政部长鲁宾为例,说明内阁部长在离任后可从事原来职业,不受任何规限。鲁宾于1966 至1992 年间,在高盛公司从事金融业的工作。他在1993 年离开私营机构,加入克林顿的政府工作。他最初在白宫出任负责经济政策的总统助理, 其后在1995 年1 月至1999 年7 月期间出任第70 任财政部长。由于鲁宾在离任政府后可从事原来职业,无须申请批准,他在1999 年10 月加入花旗集团,出任行政委员会主席兼花旗集团主席办公室的成员。
3. 透过内阁部长在任期内向前雇主或先前工作的机构放取无薪假期的安排,从私营机构聘任内阁部长
3.1 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把“在聘任期内放取无薪假期的安排”界定为“某人在私营机构任职期内休假, 其间没有履行任何职务或雇主没有要求该人履行任何职务。该词亦指某人不会在有关机构担任一些无薪职位或董事职位,而有关机构亦不会继续使用该人的名字,把该人当作该机构属下的人员。”[2]
3.2 只有原先在大学任职的内阁部长才可向他们的前雇主(即所属大学)放取无薪假期。就放取无薪假期的安排而言, 有关院校应有一套适用于院校所有人员的计划,并订明所需资格,而有关的内阁部长必须符合这些资格。只容许从事教育工作而非其他行业的内阁部长
向前雇主放取无薪假期的政策,与大学实行终身聘任制的传统安排有关。
3.3 向所属大学放取无薪假期的内阁部长必须呈交公开财政申报报告(即SF278 号报表),正式申报他们日后的工作安排。就工作安排作全面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数据:
(a) 签订协议的各方;
(b) 签订协议的日期;
(c) 有关职位的具体说明;
(d) 协议的条款; 及
(e) 申报人[3]认为可采取甚么行动,消除有关工作安排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3.4 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负责审核SF278 号报表,以确定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在进行此类分析时,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会研究各种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况, 其中包括:[4]
“(a)申报人将参与处理的政府公事, 所得结果是否可“直接”影响或“预料”可影响申报人因所申报的工作关系而存在的财务利益?
(b) 申报人有否申报任何涉及“隐藏关系”[5]的工作利益,以致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
3.5 如有利益冲突,申报人必须签署一份道德操守协议,承诺在宣誓就职后90 天内, 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有利益冲突的问题。举例而言,若某事宜可影响申报人的财务利益,申报人须同意放弃或取消本身参与就有关事宜进行任何讨论或作出任何决定的资格。[6]
3.6 本部曾向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查询,以了解以往及现时有否大学教授为了加入内阁工作而向所属大学放取无薪假期。该局答复本部时表示,现时并无任何内阁部长透过向大学放取无薪假期的安排加入内阁, 该局亦无法提供任何具体例子。
4. 前美国总统卡特在出任总统期间,为免被人认为有利益冲突而在管理家族生意时作出的安排
4.1 卡特在1977 年1 月至1981 年1 月出任美国第39 任总统,当时并无法例规定他须披露个人财务的资料。因此,外界对卡特在出任总统期间从事的商业事务详情仅略知大概。[7]
4.2 卡特为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设立了一个保密信托,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处理卡特家族的农场及仓库。[8]卡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卡特家族的农场及仓库。在1980 年11 月的大选落败后,卡特于1981 年1 月20 日下台。
5. 《总统纪录法令》
5.1 《总统纪录法令》于1981 年年初制定。该法令除规管1981 年1 月20 日后制定或收到的有关总统及副总统的官方纪录档案外, 亦使其后历任总统的官方纪录在法律上的拥有权由私有变更为公有。自此,美国总统不单须公开其财务利益,还须披露其配偶及受供养子女的财务利益。
5.2 现时, 政府的高级人员(包括总统)须披露所拥有的业务的利益,包括上市的企业及私人业务安排。然而,法例并无规定他们须把资产放入保密信托, 以消除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9]
5.3 据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表示,申报持有上市企业的股份相对较为简单直接,因为有关该等企业的活动及控股量的数据均载于标准参考数据内。[10]因此, 政府高级人员只须披露该等企业的名称。
5.4 申报人须就私人业务安排披露更详尽的数据。一份全面的申报表载有以下资料:
(a) 公司的名称;
(b) 公司的地址;
(c) 经营方式(例如独资经营、合伙经营、联营企业及法团);
(d) 有关公司积极进行或透过该公司积极进行的贸易或业务的性质;
(e) 有关企业所作的任何组合投资或其他投资, 而此等投资并非只是所披露的贸易或业务的附带投资;
(f) 申报人在有关业务的投资、非经常帐或股份的价值; 及(g) 从有关业务所得的入息金额。[11]
6. 适用于美国国会议员及政府高级人员的申报利益规定的比较
6.1 《1978 年政府道德操守规范法令》规定美国国会议员及政府高级人员须就他们的利益申报相同的资料。法例容许参议院、众议院及政府各自定义定本身的申报表格。
6.2 国会议员及政府高级人员须披露下列10 类资料:
(a) 向慈善团体捐赠以代替酬金的款项[12];
(b) 赚取入息及并非从投资获得的入息;
(c) 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资产, 以及非劳动所得入息的来源;
(d) 超过1,000 美元的股票、债券、物业、商品期货及其他证券交易;
(e) 从单一来源获得价值超过260 美元的礼物;
(f) 从单一来源发还总额超过260 美元的交通相关开支;
(g) 拖欠任何一个债权人超过10,000 美元的负债;
(h) 在美国政府以外担任的职位;
(i) 雇佣协议或工作安排; 及
(j) 从单一来源获得超过5,000 美元的报酬。
6.3 申报人须就其配偶及受供养子女申报上文(b)、(c)、(d)、(e)及(f)项所载的资料。
[1] 有关美国内阁部长在离任后所受限制的详情,请参阅“对离任政府首长及离任政府高级人员进行的活动所作的规限”,立法会秘书处数据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2002 年1 月10 日, 第10 页第5.19 至5.21 段。
[2] 这定义是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在响应本部查询时提供的。
[3] “申报人”指法例规定须呈交公开财政申报报告的人。
[4] 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 Public Financial Disclosure: A Reviewer’s Reference, 1996, 第109至110 页。
[5] 隐藏关系可包括与申报人从事联营业务的人、合约或顾问合约。
[6] 详情请参阅“在选定国家中政府高级人员的任命程序”, 立法会秘书处数据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2002 年3 月13 日,第30 至32 页。
[7] 此方面的数据由卡特图书馆及博物馆提供。
[8] 该仓库是一家供应一般种子及农场用品的公司。
[9] 有关保密信托的资料,请参阅“与政府高级人员申报利益及避免利益冲突有关的事宜的专题探讨”,立法会秘书处数据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2002 年10 月3 日,第5 至8 页。
[10] 该等数据报括标准普尔的公司登记册及穆迪手册。
[11] 在申报期间, 若从有关业务所得的利益超过200 美元, 则此项规定适用。
[12] “酬金”所指的是, 因申报人出席某场合、演讲或撰写文章而向其支付的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但须减去所需的交通费。申报人须(i)把每笔酬金当作所赚取的入息申报;(ii)申报所得酬金款额及其后向慈善团体捐赠的款额;及(iii) 申报向慈善团体捐赠以代替酬金的款项, 并同时申报慈善团体的名称、支付款项的日期及实际款额。